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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奈特·冯·费尔巴哈

德国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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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为:保罗·约翰·安瑟伦里特·冯·费尔巴哈
生:
1775年11月14日 图林根州
死亡:
1833年5月29日(57岁) 法兰克福 德国 (在这一天去亚博体育手机安卓版世)
明显的家庭成员:
儿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
研究主题:
刑法 惩罚

保罗,奈特·冯·费尔巴哈,在全里特·冯·保罗·约翰·安瑟伦费尔巴哈(1775年11月14日出生,Hainichen,近了耶拿,图林根州(在德国)死于1833年5月29日,法兰克福),法官指出他的改革刑法德国

费尔巴哈获得博士学位哲学耶拿大学在1795年。他被任命为巴伐利亚省正义1805年和准备一个刑法著名的巴伐利亚州(从1813年)有效的精确定义和分类的罪行。这段代码和代码刑法(1810)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刑法作为模型的其他欧洲国家几十年。费尔巴哈担保(1806)废除酷刑在巴伐利亚的刑事诉讼。后来,他被上诉法院的第二任总统班贝克(1814 - 17)和上诉法院的第一位总统Ansbach(1817 - 33)。

费尔巴哈的Lehrbuch des gemeinen Deutsch土地gultigen peinlichen雷希特(1801);“德国刑法一般应用的教材”)仍然是领先的德国法律教科书半个世纪了。在费尔巴哈的改革之前,德国的司法是区分两个特点:法官的任意不写法律和混合的司法和行政办公室。费尔巴哈,使用作为他的主要武器修订der Grundbegriffe(1799);“修订的基本假设”),实现了识别的原则nullum crimen,木棒poena sin乐阁(“没有犯罪,也没有惩罚除非(法定)所提供的法律”),由德国法官的力量受到削弱。尽管费尔巴哈抗议有报仇心的惩罚,他颁布“psychological-coercive”或恐吓,刑法理论;在他看来,惩罚应该足以威慑潜在的违法者。在其他作品,他批评了陪审团制度,相信保密有害的正义,敦促所有法庭行动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