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历山大诉乔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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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诉乔特案,其中的法律案件美国最高法院1985年1月9日,最高法院一致(9比0)裁定该州田纳西州的减少年度住院天数医疗补助计划(一个医疗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各州共同经营的低收入者计划)没有构成歧视与残疾人相比,尽管残疾人更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住院时间。
亚历山大v。乔特事件发生在1984年,当时一群田纳西州医疗补助计划的受助人,其中一些是残疾人,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集体诉讼(代表该州所有医疗补助计划受助人),声称田纳西州将医疗补助计划覆盖的年度住院天数从20天减少到14天的提议违反了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其中规定:
在其他方面符合资格的残障人士…不得仅因其残障而被排除在参加否认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任何项目或活动中受益或受到歧视。
原告援引1979-80财年的一项研究称,田纳西州的残疾医疗补助患者比非残疾患者每年需要住院治疗超过14天的可能性更大;研究显示,27.4%的残疾患者需要14天以上的护理,而非残疾患者只有7.8%。出于这个原因,他们认为,拟议中的削减将产生不利影响不同的影响根据第504条对残疾病人的歧视。的原告此外,他还辩称,对受保天数的任何限制都会构成差异影响歧视,因为残疾患者比非残疾患者更有可能超过这一限制。在地区法院驳回起诉后,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该州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1984年10月1日听取了口头辩论。
作者的一致意见正义瑟古德·马歇尔法院裁定,这一减薪没有违反第504条的非歧视要求。首先,法院审查了歧视意图是否必要的问题谓词依据504条款的歧视裁决虽然法院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马歇尔指出,无论是第504条的立法历史,还是与其他联邦歧视法规的比较,如《宪法》第六条民权法案1964年的第504条确实是为了防止差别影响歧视而设计的。因此,法院假设法律承认这种伤害,并将注意力转向田纳西州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属于“那种伤害”不同的联邦法律可能认可的影响。”
引用东南社区学院v。戴维斯(1979),法院承认,为了避免差异影响歧视,联邦受助人必须在其项目或福利中对“其他合格的残疾人”做出“合理的调整”,以确保他们“有意义地获得受助人提供的福利”。然而,法院认为,田纳西州在医疗补助计划下允许的14天住院治疗确实提供了有意义的机会,尽管残疾人可能比非残疾人更有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住院治疗。此外,法院认为,第504条并没有要求田纳西州放弃对住院的任何限制,因为住院的巨大成本实现一个替代不包含这些限制的医疗补助计划显然会超出残疾人有权享有的“合理便利”戴维斯.“因此,”法院得出结论,“田纳西州不需要重新定义其医疗补助计划,以消除住院病人覆盖的持续时间限制,即使这样做可以在对残疾人危害较小的情况下实现其当前的财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