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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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顿反托拉斯法1914年,法律制定的美国国会澄清和加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后者的模糊语言为大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漏洞,使他们能够参与某些限制性业务安排,本身虽然不违法,导致浓度,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尽管总统政府的解散托拉斯的活动西奥多。罗斯福和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根据《谢尔曼法》,它似乎一个国会委员会在1913年大企业持续增长更大,控制货币和信贷的国家,几个男人有能力使这个国家陷入金融恐慌。当伍德罗·威尔逊总统要求大幅修订现有的反垄断立法,国会做出了回应,通过了克莱顿措施。
而《谢尔曼法》只宣布垄断违法的,克莱顿法案定义为非法某些商业行为有利于垄断的形成,或者结果。例如,特定形式的控股公司和连锁董事被禁止,因为是歧视性的运费(运输)协议和销售地区的分布在所谓的自然竞争对手。两部分的克莱顿法案被Robinson-Patman之后修改法案(1936)和Celler-Kefauver法案(1950)巩固其规定。Robinson-Patman修正案更可行的第二节,与客户之间的价格和其他形式的歧视。Celler-Kefauver法案加强了第七节,禁止一个公司获得股票或实物资产(即。厂房和设备)收购另一家公司时,会减少竞争;它还扩大覆盖面反托拉斯法所有形式的合并时效果会大大减少竞争和倾向于创建一个垄断。早期的立法措施只是限制水平mergers-those涉及公司生产同样的产品。相比之下,Celler-Kefauver行为更进一步通过限制甚至在不同行业(即合并的公司。企业集团并购)。克莱顿法案和其他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规的执行联邦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