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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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点:
美国
关键人物:
斯卡利亚法官

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的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2008年6月26日,(5-4)认为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而不受国家服役的限制民兵以及为传统上合法的目的使用枪支,包括在家中自卫。这是最高法院第一个探索法律意义的案件第二修正案美国v。米勒(1939)。

哥伦比亚特区v。海勒起源于一宗诉讼美国地方法院在华盛顿,华盛顿特区2003年。在帕克v。哥伦比亚特区在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的六名居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中三项规定该地区1975年的《枪支控制条例》(Firearms Control Regulation Act)规定,一般禁止手枪登记,禁止携带无证手枪或任何其他可隐藏的“致命或危险”武器,并要求合法储存的枪支必须拆卸或上锁以防止射击。地区法院批准了政府的撤诉动议。2007年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裁定,只有一名原告迪克·海勒有证据站着起诉(因为只有他遭受了实际伤害,他申请持有手枪许可证的申请被拒绝),废除了第一和第三条规定,限制了第二条的执行。政府申请复审令最高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听取了口头辩论。

6月26日,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裁决,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这样做,它支持对所谓“个人权利”理论的第二修正案的含义进行了否定,并拒绝了与之相对立的解释,即“集体权利”理论修正案保护一个集体国家维持民兵的权利或与民兵服务有关的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为大多数人写作,斯卡利亚法官他认为,该修正案的执行条款“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将源自英语的一项个人权利编纂成了法典普通法并用英语编纂权利法案(1689)。多数法官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序言“一支受到良好管理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所必需的”,如果考虑到制宪者认为摧毁公民民兵的最有效方法是解除公民的武装这一信念,那么这一解释与上述解释是一致的。大多数人还发现美国v。米勒支持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的观点,这与20世纪对这一决定的主导解释相反。(在米勒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要求对截短的猎枪进行登记的联邦法律没有违反第二修正案,因为这种武器“与保存或保护猎枪没有合理的关系”效率”)最后,法院认为,因为制宪者理解自卫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核心组件“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第二修正案含蓄地保护了“使用武器保卫家园”的权利。

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正义约翰·保罗·史蒂文斯称法院的裁决“未能找到任何新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即该修正案旨在限制国会监管民用武器的权力。”他批评法院无视序言对执行条款的消除歧义,企图“诋毁”序言的重要性,并断言它有误解米勒并忽视了“数百名法官”随后做出的裁决,他们都对第二修正案的意义持集体权利观点。斯蒂芬•布雷耶写了一份单独的异议。

布莱恩Duig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