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河条约》

印巴[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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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河条约》条约,于1960年9月19日签订印度而且巴基斯坦并由世界银行.该条约确定并划定了权利和范围义务两国就印度河水系水资源的使用达成了协议。

印度河在西南部兴起西藏自治区中国并流经有争议的地方克什米尔然后进入巴基斯坦流入阿拉伯海.它与许多支流相连,尤其是东部的支流旁遮普平原——Jhelum杰纳布河拉维比阿斯,萨特累季河河流。印度河水系被用于灌溉自古以来。现代灌溉工程大约始于1850年。在英国统治印度期间,建造了大型运河系统,旧的运河系统和淹没渠道得到恢复和现代化。然而,1947年英属印度被分割,建立了独立的印度和西巴基斯坦(后来称为巴基斯坦)。水系统就是这样分为两部分它的源头在印度,而运河则流经巴基斯坦。短期到期后根据1947年的停滞协议,1948年4月1日,印度开始从流入巴基斯坦的运河中停止供水。的1948年5月4日的自治领间协议要求印度向巴基斯坦部分流域提供水,以换取每年的付款。这也是一种权宜之计,为了达成永久解决方案,还将进行进一步的谈判。

然而,由于双方都不愿妥协,谈判很快陷入僵局。1951年大卫利,前负责人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和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他曾访问过该地区,目的是研究他即将撰写的文章科利尔的杂志。他建议印度和巴基斯坦应该努力达成一项协议,共同发展巴基斯坦和巴基斯坦的军事设施管理印度河水系,可能会得到世界银行的建议和资助。尤金·黑当时还是世界银行(World Bank)行长的他表示同意。在他的建议下,各国的工程师组成了一个工作组,世界银行的工程师提供建议。但是,由于政治考虑,甚至这些技术性讨论也未能达成协议。1954年,世界银行提交了一份解决僵局的提案。经过六年的谈判,印度总理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和巴基斯坦总统穆罕默德·阿尤布·汗1960年9月签署了印度河水域条约。

该条约将西部河流——印度河、杰赫勒姆河和钦那河的水域划归巴基斯坦,而将东部河流——拉维河、比亚斯河和萨特雷杰河的水域划归印度。它还提供了资金和建设大坝,连接运河,海法和管井——尤其是德尔贝拉大坝印度河和Mangla大坝Jhelum河.这些项目帮助巴基斯坦获得了以前从现在划归印度的河流获得的水量独家使用。大部分资金是由世界银行成员国提供的。该条约要求建立一个常设印度河委员会,每个国家都有一名委员,以保持沟通渠道,并设法解决条约执行方面的问题。此外,还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多年来,许多争端都通过常设印度河委员会。2017年,印度完成了在克什米尔的Kishanganga大坝的建设,并继续在拉特尔河进行建设,这是对该条约的重大挑战水力发电站在杰纳布河河尽管巴基斯坦对此表示反对,而且印度正在与世界银行就这些项目的设计是否违反了条约条款进行谈判。

帕特里夏·鲍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