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斯法案》
美国[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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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斯法案》,正式1916年菲律宾自治法案,法令宣布的意图美国政府要“收回他们的。主权一旦菲律宾群岛建立了稳定的政府,我们将立即接管。”美国已经获得了菲律宾1898年,由于美西战争;从1901年起,群岛的立法权一直由美国人主导的菲律宾委员会行使。《琼斯法案》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用选举产生的参议院取代了委员会,并规定了最低的财产资格,将选举权扩大到所有识字的菲律宾男性。该法律还纳入了一项权利法案。
美国的主权被规定该法案保留了总督否决菲律宾新立法机构通过的任何措施的权力。自由派总督弗朗西斯?哈里森很少使用这种权力,并迅速任命菲律宾人取代美国人公务员.1921年哈里森任期结束时,菲律宾人已经接管了群岛的内部事务。
《琼斯法案》作为菲律宾事实上的宪法一直有效,直到被《菲律宾宪法》取代Tydings-McDuffie行为1934股。其最终实现绝对独立的承诺为美国未来在这些岛屿上的政策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