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根的法律

美国[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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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6年
地点:
美国

梅根的法律,任何法律要求执法官员通知当地学校,日托中心,居民存在的性犯罪者的登记社区。它的名字命名梅根•坎卡,一个七岁新泽西女孩残忍奸杀twice-convicted性犯罪者在1994年从家里一直住在街对面。等各种形式的律例是通过美国许多州在1990年代中期。梅根的法律是1996年通过的联邦法律美国

关注性相关虐待儿童,尤其是恋童癖,成为强烈的1980年代,主要是在美国,但也在欧洲和其他地方。尽管主要威胁孩子继续来自受害者的家庭成员,约1990名关注被关注性骚扰犯下非家庭成员和陌生人,这是普遍认为罪犯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逮捕之前攻击了许多孩子。作为回应,美国许多州通过了严格的性侵犯者的法律。根据类型的性侵犯者的法律在1990年通过了在华盛顿州,例如,被判性犯罪者被检方认为仍然危险被要求登记与当地警察当他们改变了住所。

新泽西州攻击梅根•坎卡后,颁布了一项法律,创建了一个三层分类基于检察官的罪犯评估的可能性有多大,罪犯将重复他的罪行,并要求警方通知当地居民存在高风险的犯罪者。法律很快模仿美国其他州和欧洲。

这些法律的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作用的增加一些受害者受到的心理创伤。传统上,检方试图安排辩诉交易在虐童案件被告为了备用折磨的孩子在法庭上作证。然而,一些版本的梅根的法律要求所有人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定罪,而不仅仅是那些被认为是高风险的,与警方登记。因此,希望避免登记的必要性,通常有毁灭性影响被告的就业前景,一些被告选择去审判而不是认罪。梅根的法律已经被公民自由论者批评其他理由,他们认为不可避免地造成登记的歧视和排斥构成第二个为同一犯罪和惩罚使康复的罪犯更加困难。

约翰·菲利普·詹金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