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诉俄勒冈州案美国最高法院在1908年的一个案件中裁定,尽管该法案看起来促进了女性工人的健康和福利,但实际上导致了额外的保护性立法,这在未来几年不利于工作场所的平等。争论的焦点是俄勒冈州19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该法律禁止女性一天工作超过10小时。1905年,洗衣店老板科特·穆勒(Curt Muller)被控允许一名主管要求e·戈彻(E. Gotcher)太太工作超过10小时,被罚款10美元。
在美国最高法院面前,穆勒的律师威廉·d·芬顿(William D. Fenton)辩称,该法规阻止了戈彻女士与雇主自由订立合同,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然而,该州的律师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选择以女性由于生理上与男性不同而需要“特殊保护”为理由进行辩护。在后来被称为“布兰代斯简报”(Brandeis brief)的113页文件中,他列举了关于长时间工作对女性和男性的负面影响的准科学数据,他特别关注女性的依赖和生物学上的生殖角色,而不是经济问题。最高法院在提到“适当履行母亲的职责”和“种族的福祉”时写道,女性“被自己恰当地置于一个阶级中,为保护她而设计的立法可以维持,即使对男性来说没有必要,也无法维持”。
尽管当代进步派改革者称赞这一决定是改善女性工作条件的胜利,但一些人平等的权利女权主义者认识到,这一决定通过强化性别刻板印象提供了保护,这种观点最终会限制女性获得的经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