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水法,也被称为1972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美国于1972年颁布了一项旨在恢复和维护清洁健康水域的法律。CWA是对公众日益关注环境和国家水域状况的回应。它是1948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的重大修订,该法案已被证明无效。该法案于1977年进行了修订,以规范市政、工业和企业向河流、湖泊和沿海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CWA负责水质,并为每个行业制定废物排放的最低标准,以及针对有毒化学品和其他特定问题的规定石油泄漏.点源污染是指由下水道、工厂或其他有特定来源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环境保护署(EPA)和CWA的排放许可证计划,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NPDES)。NPDES需要任何废水处理工厂获得排放许可证,并遵守环保署的水处理指南。许可证对可以排放的物质数量进行了限制。此外,许多污水处理厂参与了国家预处理计划,该计划旨在减少工业污染源排放到下水道系统的污染物数量,并使工厂运行更安全,废水和污泥的再利用或再循环。
由于CWA的实施,美国各地的许多城市都获得了联邦资金,用于建设和改善废水处理厂。1987年修订的CWA取消了原来的建设拨款计划,代之以精简的国家水污染控制循环基金。《环境保护法》也作了修订,以解决具体的环境问题,如湿地保护或五大湖水质。虽然在公共卫生环境方面,由于EPA执行CWA, CWA仍然面临着与非点源污染相关的挑战,例如雨水径流中的机油;卫生下水道溢水;继续改善水处理基础设施;以及城市污水污泥的使用和处置。
写的阿瑟·霍尔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