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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

环境法律、方针、政策、指令和法规制定并实施由当地、国家、或国际实体规范人类治疗的非人类的世界。广阔的领域涵盖了范围广泛的主题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如国家瓶子还在美国,法律监管标准排放燃煤电厂在德国,计划在中国建立一个“绿色长城”——树来保护北京沙尘暴的防护林带,及国际条约的保护生物多样性臭氧层。在20世纪晚期环境法发展的适度兼职的法律公共卫生规定为几乎公认独立领域保护人类健康和非人类的本性。

历史发展

纵观历史,偶尔国家政府已经通过了法律来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污染。约公元80罗马参议院通过立法来保护城市的清洁水供应饮用和洗澡。在14世纪英格兰禁止燃烧煤炭在伦敦和处置废物进水道。1681年,贵格会教徒英语宾夕法尼亚殖民地的领袖,威廉·佩恩命令,一英亩的森林被保留每五英亩清理结算,并在接下来的世纪本杰明•富兰克林导致各种活动减少废物的倾倒。在19世纪,中工业革命,英国政府通过法规来减少煤炭燃烧和化学制造的有害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

在20世纪之前几乎没有国际环境协议。达成的协议主要集中在边界水域,导航和捕鱼权在共享的水域和忽略污染和其他生态问题。在20世纪早期,约定保护有商业价值的物种,包括公约鸟类保护有用农业(1902),由12个欧洲国家政府签署;公约保存和保护海豹(1911),由美国,日本,俄罗斯和英国;和公约保护候鸟(1916),采用美国和英国(代表加拿大),后来扩展到墨西哥在1936年。在1930年代比利时,埃及,意大利,葡萄牙,南非,苏丹,和英国相对于通过该公约保护的动植物的自然状态,而这些国家致力于保护自然动植物在非洲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西班牙和法国签署公约但从未批准它,和坦桑尼亚在1962年正式采用。印度于1939年加入该协议,接受文档的部分禁止“奖杯”由附件中提到的任何动物。

从1960年代开始,环境保护论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和知识运动在西方。在美国出版的生物学家瑞秋卡森寂静的春天(1962),一个充满激情的和有说服力的氯代烃类杀虫剂和它们的使用造成的环境破坏,导致复议的更广泛的实际和潜在的环境危害。在随后的几十年里,美国政府通过了一项相当数量的环境法律包括行为处理固体垃圾处理,空气和水污染,保护濒危物种——创建了一个环境保护署监督遵守它们。这些新环境法律大大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角色在之前主要是州和地方监管

1967年

今年日本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的污染控制政策

在日本二战后迅速再度产业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学品进入人类的不加区别的版本食物链在某些领域。水俣市为例,大量的人汞中毒吃完被污染的工业废物。到1960年代初,日本政府已经开始考虑一个全面的污染控制政策,1967年,日本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这样的法律,环境污染控制的基本法律。直到20世纪末是水俣宣布无汞。

三十四个国家在1971年采用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特别是水禽栖息地,通常被称为城市的湿地公约在伊朗签署。这项协议,于1975年生效,现在有近100个缔约方。它要求所有国家指定至少一个保护湿地,它认识到湿地的重要作用在维护生态平衡。

森林的砍伐,罗马尼亚。
信贷:©Ionescu Bogdan / Fotolia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联合国建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作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国际环境组织。尽管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负责许多现代的协议,它几乎没有权力或执行制裁noncomplying派对。然而,一系列重要约定出现直接从会议,包括预防海洋污染的公约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1972)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植物(1973)。

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前,欧洲国家通常缓慢颁布法律标准环境protection-though有一些例外,比如保育人士农村法案的通过在1968年在英国。1972年10月,联合国大会仅仅几个月后,欧洲共同体(EC)的领导人宣称,经济扩张的目标必须平衡与保护环境的需要。在第二年欧洲委员会首次,EC的行政部门,生产环境行动计划,和从那时起,欧洲国家在环境政策的前沿。例如,在德国,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1980年代早期,当它得知许多德国森林被破坏了酸雨。德国环保绿党成立于1980年,在德国联邦议院(国会)赢得了代表在1983年第一次,此后竞选更加严格的环保规定。到20世纪末,党已经加入了一个联合政府,负责开发和实施德国的广泛的环境政策。作为一个群体,德国、荷兰和丹麦,所谓的“绿色三驾马车”的物质在环境法自己领先的创新者。

在1980年代的“跨界效应”在个别国家环境污染促使谈判几个国际环境公约。1986年的事故的影响核能在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当时苏联的一部分)尤其重要。欧洲国家在污染的顺风路径被迫采取措施,限制人口的消费的水,牛奶,肉,和蔬菜。在奥地利的辐射被发现在牛奶以及在人类母乳。的直接结果切尔诺贝利灾难,两个国际协定核事故早期通知公约和援助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的情况下,采用1986 -都迅速起草了确保通知和协助在发生核事故。在接下来的十年《核安全公约》(1994年)建立激励国家采取基本标准陆基核电站的安全运行。

经常有冲突的数据关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科学不确定性经常复杂环境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实施,特别是国际会议试图开发通用标准。因此,这样的法律法规通常被设计成足够灵活以适应变化的科学认识和技术能力。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例如,没有指定签字国之一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臭氧损耗,也没有提及任何的物质被认为破坏臭氧层。同样,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者全球变暖公约,通过会议的178个国家在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俗称“地球峰会”),没有设置绑定目标为减少排放的“温室”气体引起全球变暖

1995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这是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建立研究地球的温度的变化,得出的结论是,“平衡的证据表明,人类对全球气候的影响明显。“虽然被环保主义者最终证明全球变暖的现实,该报告是由一些批评人士指责为依靠数据不足,夸大了全球变暖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使用不现实的模型气候变化。日本Kyōto两年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署国会议采纳了Kyōto协议,发达国家具有约束力的排放目标。该协议授权发达国家参与排放权交易为了满足他们的减排目标。市场机制包括出售“减排单位”,获得当发达国家减少排放的承诺水平以下,发达国家未能实现其减排目标。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节能项目融资获得额外的减排单位(例如,清洁发展机制)在发展中国家。协议采用以来,遇到的强烈反对某些国家,尤其是美国,未能批准。

水平的环境法律

环境法在许多方面存在,只是部分由国际声明,公约和条约。环境法的大部分是statutory-i.e。的全景,包括立法机构和regulatory-i.e。,所产生的机构指控政府保护环境。

此外,许多国家包括一些环境质量在他们国家的宪法权利。自1994年以来,例如,环境保护已经体现在德国Grundgesetz(“基本法”),目前状态,政府必须保护“子孙后代生活的自然基础。“同样,中国宪法宣称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南非宪法承认的权利”的环境不是有害健康或福祉;和环境保护,现在和未来几代人的利益”;保加利亚宪法提供了一个“健康的和有利的环境,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和智利宪法包含一个“权利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

环境法也体现在国际的决定,国家和地方法院。有些体现在仲裁决定,比如小道冶炼厂仲裁(1941),该禁止的操作冶炼厂位于英属哥伦比亚,加拿大与美国华盛顿州国际边界附近,认为“没有一个国家有权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以这样一种方式的烟雾造成伤害或另一个属性或人的领土。“一些环境法也出现在国家法院的决定。例如,在风景哈德逊保护会议v。联邦电力委员会(1965),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驳回的联邦电力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的建设一个危害环境的抽水蓄能水电站(即。植物,将泵水从一个较低的上水库)面积惊人的自然美景,证明联邦机构的决定可能会在法庭上成功地挑战了。重要的地方决策包括全美奥杜邦协会v。高等法院(1976),加州最高法院大大限制了洛杉矶的调水能力,否则填在加州莫诺湖的东部沙漠。

类型的环境法

指挥控制立法

大多数环境分为一般类别的法律被称为“指挥和控制。”这种法律通常涉及三个要素:(1)识别的一种对环境有害的活动,(2)实施特定的条件或标准,活动,和(3)禁止的活动形式不符合实施条件或标准。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1972),例如,调节“污染物”的“排放”为“通航水域的美国。”中定义的所有三个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一起确定的类型对环境有害的活动受到监管。德国在1983年通过了国家梅法律阈值设置特定的空气排放电厂年龄和类型。几乎所有环境法律禁止监管活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标准。许多做出“知道”(故意)违反这些标准犯罪。

最明显的形式的监管活动涉及实际的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例如,空气,水,和地下水污染)。然而,环境法律也调节活动需要排放有害污染物的重大风险(如危险废物的运输、销售的农药,和日志记录)。实际排放,环境法律通常规定的特定阈值允许污染;放电活动,创建一个风险,环境法普遍建立管理实践来减少这种风险。

标准强加于实际排放通常有两种形式:(1)环境质量,或环境,标准,解决监管污染物的最大数量或污染物容忍接受身体的空气和水,和(2)排放,或放电,标准,规范的污染物或污染,任何“源”可能排放到环境中。最全面的环保法律对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并尽力协调他们的使用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环境质量目标可以是数值或叙述。数字目标设定一个特定的容许量的污染物(如10微克一氧化碳每立方米的空气测量8小时段)。叙事标准要求接收的空气或水是适合一个特定的使用(例如,游泳)。

规定的管理实践活动,创建一个放电是多样化和上下文相关的风险。美国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1991),例如,需要滴垫危险废物积累或存储容器,和美国石油污染法(1990)规定,所有油轮的操作在美国水域是双壳体的大小和年龄。

另一种类型的活动由指挥控制立法是对环境有害的贸易。在那些野生动物贸易最发达的规定。的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的野生动植物(引用,1973),例如,授权公约签署国指定物种”濒临灭绝或可能会影响到贸易。“一旦一个植物或动物物种已被指定为濒临灭绝的,国家一般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物种除了特定的有限的情况下。1989年上市的非洲象一个受保护的物种有效禁止大多数贸易在非洲象牙,随后被肯尼亚和欧共体。这个时候美国已经禁止在非洲象牙贸易,清单的非洲象一个濒危物种在其联邦濒危物种法案(1978)。尽管这些措施,一些国家未能禁止象牙进口(如日本)或拒绝禁止象牙出口(例如,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和大象从偷猎者和走私继续面临危险。

环境评估要求

环境评估要求是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形式。这样的授权通常执行三个功能:(1)的识别水平或阈值的潜在环境影响的一个重要到需要考虑操作的准备评估,(2)建立具体目标的评估要求,和(3)的要求,确保评估将被认为是在决定是否按原计划进行操作或追求另一种行动。直接与指挥控制法规,限制排放到环境中,规定环境评估保护环境间接地通过增加公开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环境后果考虑行动。这些信息可能会提高政府官员的决策,增加公众的参与环境政策的创建。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1969)需要准备环境影响声明对任何“重大联邦行动明显影响人类环境的质量。”声明必须分析拟议的行动和对环境的影响考虑各种选择,包括所谓的““选择。“法律法规实施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成立于1969年法案下协调联邦环保措施,要求联邦机构等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完成在采取行动之前,排除替代品。同样,欧盟(EU)需要两种类型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所谓的“附件一所列项目”(例如,炼油厂,有毒废物垃圾填埋场,热发电站热功率为300兆瓦)一般的要求,和“附件二项目”(例如,活动在化工、食品、纺织、皮革、木材、纸和工业)受环境影响评估只在“成员国认为他们的特点。”这样的评估必须描述和评估项目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动物,植物,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和它们之间的交互。

经济激励措施

经济工具的使用建立环境保护激励机制是一种受欢迎的环境法。这些激励包括污染税、补贴清洁技术和实践,和创造市场环境保护或污染。丹麦、荷兰和瑞典,例如,征税二氧化碳排放,以及欧盟讨论是否实现这样的税收在超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在美国,水污染法案于1972年通过向地方政府提供补贴升级公有污水处理植物。在1980年美国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由国家受到工业污染的担忧爱管在尼亚加拉大瀑布,纽约,创建了一个联邦”超级基金”,一般收入和税收收入用于石油化工原料,原油和一般企业收入为清理超过1000网站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

到了1990年代,“交易津贴计划”,允许公司买卖“污染”学分,或指定的合法权益产生大量的污染,已经在美国实现。最全面的和复杂的项目,作为1990年的一部分创建的清洁空气法案总体上,旨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fossil-fuel-fired发电厂。支持者表示,计划将提供财政奖励更清洁的植物,可能市场上出售不需要的学分,并允许脏植物留在业务时转换为更清洁的技术。

储备品计划

最后一个环境保护的方法是留出土地和水域的自然状态。在美国,例如,绝大多数的土地归联邦政府(大约三分之一的国家)的总土地面积可以开发只有一个联邦机构的批准。欧洲有一个广泛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网络在两个公共和私人土地,还有广泛的南部和东部非洲国家公园的野生动物保护。可以说,大量的法律调节使用公共土地和环境法公众持有的资源”。然而,“一些认为它不是。

许多地区的法律特征为“预留”和监管。例如,保护湿地的国际努力都集中在留出的生态价值,包括湿地,调节他们的使用。的湿地公约规定,湿地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资源,和一个部分清洁水法案,主要的美国法律保护湿地,包含一个禁止未经许可的排放“疏浚和填充材料”到任何“美国水域”。

环境法的原则

现代环境法的设计和应用都由一组原则和概念等出版物的概述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地球峰会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年)。

预防原则

正如上面所讨论的,环境法定期运营领域的复杂的高水平的科学不确定性。在许多活动的情况下,需要一些改变环境,恰恰是不可能确定影响活动对环境或人类健康的质量。一般是不可能知道的,例如,是否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将导致死亡率的增加呼吸道疾病,是否一定程度的水污染将会减少一个健康人口,还是在环境敏感地区石油开发将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野生动物。预防原则要求,如果有一种强烈的怀疑某些活动可能对环境有害的后果,现在最好是控制活动,而不是等待无可争议的科学证据。这个原则是表示的里约热内卢宣言规定,哪里有“威胁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缺乏完整科学确定性不得用作原因推迟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来防止环境退化。“在美国预防原则纳入保护栖息地的设计计划要求的庇护下濒危物种法案。1989年欧共体时调用预防原则禁止进口美国hormone-fed牛肉,和组织在2000年采用的原则是“全面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1999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调用预防原则的起诉日本所谓南方蓝鳍金枪鱼的捕捞。

预防原则

虽然环境立法起草应对灾害,预防环境损害更便宜,更容易和更少的环境危险比反应已经发生的环境危害。预防原则是法律规范背后的基本概念,运输、处理、存储、和处理危险废物和法律规范使用杀虫剂。巴塞尔公约的原则是基础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1989),试图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和打击非法倾倒。预防原则也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元素的第三环境行动计划,并且在1983年正式通过。


虽然环境立法起草应对灾害,预防环境损害更便宜,更容易和更少的环境危险比反应已经发生的环境危害。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自1970年代初以来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环境法的概念。许多经济学家声称环境危害是由生产者谁“外部化”他们的活动的成本。例如,工厂排放过滤排气进入大气或排放未经处理的化学物质到河里支付处理他们的废料。相反,的成本废物处理形式的污染是由整个社会承担。同样,一辆汽车的司机熊燃料和维护的成本但具体化成本相关的气体排放尾气。因此,许多环境法规的目的是迫使污染者承担污染的实际成本,但这些成本通常很难计算准确。理论上,这些措施鼓励生产者的污染使清洁的产品或使用更清洁的技术。“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是美国法律要求清理有害物质的释放,包括石油。这样的一个法律,石油污染法(1990),通过在反应的溢出1100万加仑(4100万公升)的石油在1989年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也指导的政策欧盟在世界各地和其他国家政府。1991年德国条例,例如,企业负责成本回收或处置他们的产品的包装,产品的生命周期结束;然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驳回监管是违宪的。这样的政策也被采用在地区或州一级;1996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为了保护其环境敏感埃弗格莱兹地区,整合有限的“污染者付费”进宪法的条款。

集成的原则

环境保护需要考虑给环境的潜在后果的决定。不同的地区(如美国和欧盟)和商业组织(例如,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综合环境因素纳入决策过程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定和其他规定。

公众参与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经常正式融入公众的观点。一般来说,政府决策制定环境标准为特定类型的污染,允许重大危害环境的活动,或保护重要资源只有在即将决定正式和公开宣布和公众有机会影响决定通过书面意见或听证会。在许多国家公民可以在法庭上挑战或行政机关政府决策影响环境。这些公民诉讼已经成为环境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和国际水平。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促进欧洲和北美法律授权广泛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环境。类似的措施在国际层面包括里约热内卢宣言》和1998年奥尔胡斯约定,承诺的40个欧洲签署州增加环境信息向公众开放,提高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能力,影响环境。在1990年代互联网成为主要传播工具向公众环境信息。

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方法经济规划努力培养经济增长同时为后代保护环境的质量。尽管它巨大的受欢迎程度在过去二十年的20世纪,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很难应用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因为长期的结果可持续性专注于分析依赖于特定的资源。例如,森林,将提供一个持续产量的木材永久可能不支持本地鸟类种群,以及矿床最终会耗尽或多或少可能不过支持可持续社区。可持续发展是1992年地球峰会的焦点和后来众多的环境研究中心。


虽然旅游业造成环境危害的威胁从污染和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它还可以创建经济激励措施保护环境在发展中国家,增加认识全世界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系统。

最重要的一个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生态旅游。虽然旅游业造成环境危害的威胁从污染和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它还可以创建经济激励措施保护环境在发展中国家,增加认识全世界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系统。1995年世界可持续旅游大会,在加那利群岛的兰萨罗特岛举行,采取了宪章,鼓励发展的法律通过旅游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保护环境。两年后,在男性旅游可持续发展宣言》,27个亚太国家承诺自己的一套原则,包括培养环境意识道德在旅游、减少浪费、促进自然和文化多样性,支持当地经济和当地社区的参与。突出旅游可持续发展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世界旅游组织宣布2002年国际生态旅游。

当前的趋势和前景

虽然许多已签订国际环境条约,有效的协议仍难以实现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因为环境问题忽略政治界限,他们可以充分解决众多政府的合作,其中可能有严重分歧的要点环境政策。此外,由于必要的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通常会导致社会和经济困难的国家采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一直不愿进入环境条约。自19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环境条约已经注册的规定旨在鼓励发展中国家采用。这些措施包括金融合作、技术转移和微分实现进度和义务。

最大的挑战环境条约的有效性是合规的。尽管条约可以尝试执行合规通过制裁等机制,这些措施通常是有限的,部分原因是国家按照条约可能不愿或不能实施该条约的制裁的呼吁。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的制裁威胁更重要比他们违反国际义务的可能性的风险失去良好的站在国际社会。执法机制以外的制裁已经很难建立,通常是因为他们需要国家放弃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国外或国际组织。在大多数协议,因此,执行被视为一个国内问题,这种方法有效地允许每个国家定义合规方式最好符合其国家利益。尽管如此困难,国际环境条约、协定可能会增长的重要性随着国际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许多国际环境法领域仍不发达。尽管国际协议有助于使法律法规适用于某些类型的环境有害的活动在不同国家或多或少地一致,那些适用于其他类似的活动可以以戏剧性的方式不同。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造成的破坏对环境有害的活动不能包含在国界,缺乏法律的一致性导致法律情况下,活动在一些国家导致非法或不可接受的水平在邻国环境破坏。

这个问题变得尤其尖锐采用自由贸易协定在1990年代早期开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例如,导致大量的创建边境加工厂由美国和墨西哥公司和工厂共同拥有在Mexico-inside一个60英里(100公里)宽沿美国自由贸易区墨西哥边境。因为墨西哥政府缺乏资源和政治意愿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边境加工厂能够污染周边地区的相应惩罚,经常危险废物倾倒在地上或直接进入水道,在那里,他们带进美国领土。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收养之前,这些问题导致谈判的前景附加一个所谓的“附件”条约,承诺环境合作签署。与此同时,在欧洲的担忧明显联系自由贸易协定和环境恶化引发了反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创建和扩大管辖。

写的费德里科•契弗环境法律教授,科罗拉多州,丹佛大学西莉亚i Campbell-Mohn、法学教授、佛蒙特法学院,南Roya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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