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原则在决策方法,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了合法的地址向公众潜在风险或环境与特定活动或相关政策。
预防原则的概念出现在1970年代- 80年代在德国环境法律,这是已知的Vorsorgeprinzip。在1987年,它被纳入国际法在国际会议上的保护北海。自那以后,已经渗透到大多数国际环境公约。例如,根深蒂固的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15)原则,这是写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追溯,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它是集成到标准的清单濒危物种由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第二年,1994年通过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预防原则也是的基石欧盟欧盟环境法,中央决定对欧盟的地位转基因生物。欧盟也主张其扩展到其他领域,如食品和健康问题。
一直存在争论,然而,预防原则是否应考虑国际环境法原则或仅仅是一种方法,指导决策。预防原则被批评为促进决策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在环境和资源管理风险是决策的一部分,科学不确定性的问题尤为严重。在自然资源管理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是决定,尽管持续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麻痹管理风险的防范方法。
写的夏洛特·爱普斯坦助理教授、政府部门和国际关系,悉尼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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