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条
第一节
本宪法所赋予的一切立法权应授予合众国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第二节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一州的选举人应具备州立法机关人数最多的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未满25岁、合众国公民身份未满7年,且在被选为众议员之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员和直接税应在可能纳入本联盟的几个州之间,按各自的人数分配。各州的人数应在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役的人,不包括不上税的印第安人)的基础上,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实际的人口统计应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并在其后每十年的任期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每三万人不得超过一人,但每州至少设一名众议员;在进行这样的点算之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3名,马萨诸塞州8名,罗德岛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1名,康涅狄格州5名,纽约州6名,新泽西州4名,宾夕法尼亚州8名,特拉华州1名,马里兰州6名,弗吉尼亚州10名,北卡罗来纳州5名,南卡罗来纳州5名,佐治亚州3名。[本条款中斜体部分由第14修正案修改。]
任何一州众议员出现空缺时,该州行政机关应发出选举令,以补缺。
众议院应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拥有唯一的弹劾权。
第三节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一票。[该条款被第17修正案修改。]
他们在第一次选举后立即集合,应尽可能平均地分为三个阶层。第一类参议员席位于第二年届满时空出,第二类参议员席位于第四年届满时空出,第三类参议员席位于第六年届满时空出,以便每第二年可选出三分之一;在任何一州立法机关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该州行政长官得临时任命,直至下一次立法机关会议补缺为止。[本条款中斜体部分由第17修正案修改。]
凡未满三十岁、合众国公民身份未满九年,且在被选为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议长,但无表决权,除非参议院与副总统的票数相同。
参议院应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拥有审理所有弹劾案的唯一权力。为此目的而出席会议时,议员应宣誓或宣誓。合众国第bbb . 0号审判时,应由首席大法官主持;未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任何人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仅限于免除其职务,取消其担任和享受合众国境内任何有荣誉、有信任或有利益的职务的资格;但被定罪的一方仍应依法承担责任并受起诉、审判、判决和处罚。
第四节
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立法机关规定;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修改上述规定,但参议员选举地点的规定除外。
国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在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除非国会依法另定日期。[该条款由第20修正案修改。]
第五节
每一院应是本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的裁判,每一院的过半数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人数较少的议员可逐日休会,并有权按各院规定的方式和处罚,强迫缺席议员出席。
每一院得制定本院议事规则,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开除议员。
每一院应保留一份本院议事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该院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任何议案的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要求,应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迁往两院开会以外的任何地方。
第六节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领取由法律规定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的服务报酬。议员在所有案件中,除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外,均有权在出席本院会议期间和往返本院期间不被逮捕;在任何一院发表演说或辩论,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疑。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期间,不得被任命担任在当选期间设立或增加其薪酬的合众国当局下的任何官职;在合众国政府下担任任何职务的人,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的议员。
第七节
所有增加税收的法案应起源于众议院;但参议院可以像对其他法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应提交合众国的总统;如果他同意,他应签署;如果他不同意,他应将该法案连同他的反对意见退回该法案产生的议院,该议院应在其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反对意见,并着手重新审议该法案。经复议后,如该院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通过该法案,则该法案应连同反对意见一并送交另一院,由该院同样重新审议,如获该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批准,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上述情况下,参众两院的投票均应以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各院日刊。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总统仍未将其退回,该议案应与总统签署的法案一样,成为法律,除非国会因休会而阻止该议案退回,在这种情况下,该议案不成为法律。
凡有必要获得参众两院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休会问题除外),均应提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在该法案生效前,应由他批准,或由他不批准,应根据该法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的人重新通过。
8节
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各种税收、关税、进口税和杂税,支付债务,并为合众国的共同国防和一般福利提供经费;但美国各地的所有关税、进口税和附加税应统一;
以美国的信用借款;
管理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
在全合众国制定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统一的破产法;
铸造货币,规定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确定度量衡标准;
规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流通货币的处罚;
设立邮局和邮政道路;
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在一定期限内保障作者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的专有权;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庭;
界定和惩处在公海上犯下的海盗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宣战,授出捕鲸令和报复令,并制定关于在陆地和水上捕获的规则;
征募和支援军队,但用于此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提供并维持一支海军;
负责制定海陆空军务管理规章制度;
规定动员民兵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武装和纪律,并规定管理民兵中可能受雇于为合众国服务的部分,但军官的任命和按照国会规定的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各归各州保留;
在任何情况下,对因个别州割让并经国会同意而成为合众国州议会所在地的地区(不超过十英里平方英里)行使专属立法权,并对州议会同意购买的用于建造堡垒、弹药库、军火库、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
制定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实施上述权力,以及本宪法赋予合众国第bbb条或任何部门或官员的所有其他权力。
9节
现存任何一个州认为适当允许的人员的移民或进口,在一千八百年前,国会不得禁止,但可对这种进口征收每人不超过十美元的税或关税。
人身保护令的特权不应中止,除非在发生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可能需要中止。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除非按本条例以前规定的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的比例征收。[该条款被第16修正案修改。]
对从任何一州出口的物品,不得征收任何税或关税。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不得优待一州的港口,也不得强迫开往或驶离一州的船只进入另一州、出港或缴纳关税。
除依法拨款外,不得从国库中提取任何款项;定期公布所有公共资金的收支报表和帐目。
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在合众国之下担任任何有利益或有信托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报酬、职务或任何种类的爵位。
第十节
任何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联盟或邦联;授予“标记和报复通知书”;硬币钱;发行信用票据;以除金币和银币以外的任何东西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褫夺公权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头衔。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州检验法所绝对必要的除外;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切进口税或关税的净收入,应供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这些法律均应由国会修订和控制。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留军队或军舰,不得与另一州或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到刻不容迟的迫在眉睫的危险,不得进行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