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又一波的反对罗马天主教会在13世纪席卷欧洲。教会建立了一个法庭称为宗教裁判所尝试的人指责为异教徒,也就是说,反抗宗教权威。
到达一个地方,法官,在当地主教和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将宣布所有异教徒30天的恩典来承认他们的罪行。当那个时期是被告的审判和顽固不化的开始。证人的名字保密,但被告允许提交的敌人,和这些可能出现反对他。后频繁的刑事审判实践的时期,酷刑是通常用来忏悔内疚。
在一个盛大的仪式,叫道sermo杰耐尔斯或女人们,有罪的名字公布和惩罚,包括罚款和监禁生活逐出教会或燃烧股份的不可救药的异教徒。因为教会法规禁止神职人员参与流血,又加重处罚由国家进行。
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达到的高度在国王费迪南和女王伊莎贝拉的日子。国王行使几乎完全控制宗教裁判所,极端,经常在罗马与当局发生冲突。
宗教裁判所有时用作斗篷政治和私人复仇。有时最真诚确被狂热的热情和误导了他们实践伟大的残酷。总的来说,该机构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产品的时间。在那些日子,教会和国家在最近的美国债券,和异端被认为是犯罪,比较只有叛国罪和无政府状态。
宗教裁判所主要活跃在欧洲和拉丁美洲部分地区的南部。它在西班牙修改形式一直延续到1820年。神圣的教会办公室建立了教皇保罗三世在1542年审查宗教法庭的判决法院和检查异端的指控。这是在梵蒂冈理事会取代二世(1962 - 1965)的教义的教会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