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个重要保障个人自由的人身保护。这个词来自于前两句老拉丁法律形式,说“你将有人”在法庭上被告在给定的时间。当一个人被俘虏,法官可能在合理的订单需求问题引人注目的狱卒或者其他监护人囚犯向法院起诉并解释为什么他是俘虏。如果找到没有合法的理由,必须释放囚犯。
令状的起源是不确定的。《大宪章》(1215年)奠定了基础的形式在英语国家(见《大宪章》)。国王约翰被迫承诺,应采取“不自由的人或监禁除了通过同行的合法审判和法律的土地。“1679年人身保护法,英国议会加强法律来进行严重的处罚在法官和官员拒绝给予的人身保护。
美国宪法(第一条9款)说:“特权的命令不得中止,除非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需要。“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的特权被停职的爆发内战。最高法院后来裁定中止必须由国会授权的力量。
人身保护令的补救措施通常是没有发现在民法法系国家,尽管一些国家在欧洲,非洲和南美洲采用过程类似于人身保护令。在社会或政治冲突,然而,文书是已知撤销。(见也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