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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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协定国家之间,任何合同安排有关他们的贸易关系。贸易协定可能双边或multilateral-that是,两个国家之间或两个以上的状态。
对大多数国家国际贸易是由单边监管障碍的几种类型,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彻底的禁令。贸易协定是一个方法来减少这些障碍,从而打开各方贸易增长所带来的好处。
在大多数现代经济体可能很多,感兴趣的团体联盟和各种可能的单边障碍是伟大的。此外,一些贸易壁垒创建其他非经济原因,如国家安全或保护或隔离本地的欲望文化从外国的影响。因此,毫不奇怪,成功的贸易协定是非常复杂的。一些常见的贸易协议的特点是(1)互惠(2)一个为(MFN)条款,(3)非关税壁垒的国民待遇。
互惠是任何协议的一个必要特征。如果每个所需党不获得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动力去同意它。如果协议,这可能是认为两党协议预计将获得至少尽可能多的失去。因此,例如,一个国家,在交换减少壁垒B国的产品,从而受益的消费者和B的生产者,将坚持B国减少壁垒的国家的产品,从而受益国家B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的为条款阻止当前协议一方进一步降低壁垒到另一个国家。例如,国家可能同意降低关税从B国换取一些商品互惠让步。最惠国待遇,国家可以进一步降低关税同样的商品从一个国家C,以换取其他让步。因此,国家的消费者能够购买的商品的问题从国家C,因为更便宜关税差异,而B国将一无所获的让步。最惠国待遇意味着需要扩展现有关税最低的指定货物所有的贸易伙伴有这样的地位。因此,如果同意降低关税之后,C, B自动被相同的低关税。
一个“国民待遇的非关税限制”条款是必要的,因为大多数关税的性质可以很容易地复制与一组设计适当的非关税限制。这些可以包括歧视性规定,选择性切除或销售税,特殊的“健康”要求,配额,“自愿”限制进口、特殊许可要求,等等,更不用说彻底的禁令。而不是试图列表和禁止所有可能的类型的非关税限制,签署国达成协议治疗类似于给国产商品的需求相同类型的(例如,钢)。
即使没有施加的限制最惠国和国民待遇条款,有时一般多边协议更容易达到比单独的双边协议。在许多情况下可能的损失让步一个国家几乎一样大,这将造成许多国家类似的让步。全球最高效的生产者实现的收益降低关税是大到足以实质性的让步。因为的机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实现1948年)及其继任者世界贸易组织(WTO,创建于1995年),关税水平大幅下降,世界贸易扩大了。世贸组织包括规定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非关税限制。它有最的体系结构全面的在现代和重要的多边贸易协定。这些贸易协定和他们的代表机构的例子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3)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