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
宪法框架
德国政府的结构和权威来源于国家的宪法, Grundgesetz (基本法),在西方占领国军政府正式同意建立联邦共和国(当时称为西德)后,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法国,联合王国,以及美国),并经议会同意着陆器(州)形成外滩(联盟)。西德然后组成11个州西柏林它被赋予了一个没有投票权。作为在预期与东部地区重新统一之前的临时解决方案,首都位于小大学城波恩。1949年10月7日,苏联占领区在名义上变成了一个独立的地区主权国家(如果在苏联霸权下),正式名称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广为人知的东德)。苏联区域内的五个联邦州被废除,并改组为15个行政区(Bezirke),苏联控制的柏林成为首都。
完整的主权在西德是逐渐实现的;许多权力和特权包括直接干预的权利,都被西方列强保留,只有在西德政府能够在经济和政治上变得稳定时才移交给西德政府。西德终于在1955年5月5日获得了完全主权。
东德认为它与德国其他地区的分离是完全的,但西德认为它的东部邻居是非法的构成直到20世纪70年代,“一个德意志民族,两个德意志国家”的学说被发展出来。两国政府之间的逐渐和解有助于正常化这种异常情况,特别是在旅行、交通和西柏林作为联邦共和国飞地的地位方面。上世纪80年代末共产主义集团的解体为德国的统一开辟了道路。
作为统一的条件集成进入联邦共和国后,东德被要求重建历史上的五个州勃兰登堡,Mecklenburg-West波美拉尼亚,萨克森,萨克森-安哈尔特州,图林根州。作为统一德国的国家,它们采用了平行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结构类似的前西德各州的居民。东柏林和西柏林重新统一,形成了一个国家。
随着1990年10月3日国家的统一,联邦共和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合格地位的所有痕迹都消失了。例如,柏林在技术上不再是被占领的领土,最终的权力被授予军事总督。
德国宪法设立了议会制度政府融合了英国制度的许多特点;然而,由于《基本法》创造了一个联邦制度与英国的一元制不同,英国的许多政治结构都借鉴了美国和其他联邦政府的模式。作为对中央集权时期的反应纳粹时代,《基本法》赋予各州相当大的权力自治。除了联邦制,《基本法》还有两个与《基本法》相似的特点美国宪法(1)正式宣布的原则人权(2)法院的强烈独立地位,特别是在权利方面联邦宪法法院废除:宣布一项法律违宪而使其无效
正式的国家元首是总统。总统被认为是一个有地位的资深政治家,他的任期是五年召开组装。除了正式签署所有联邦立法和条约外,总统还提名联邦政府总理总理的内阁任命,总统可以根据校长的建议解雇他们。然而,总统不能解雇联邦总理或德国联邦议院(联邦议会),联邦议会的下院。总统的其他重要职能包括任命联邦法官和某些其他官员,以及赦免和缓刑的权利。
政府由德国总理领导,经总统提名后由联邦议院多数票选举产生。财政大臣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权力,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内阁及其各部委也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和权力倡议。只有在联邦议院(Bundestag)的绝对多数支持下,以及在选举继任者时确保获得多数支持后,总理才能被免职。这种“建设性不信任投票”与大多数其他议会制度所采用的不信任投票相反,后者只需要多数人反对开会总理对于罢黜——降低了总理被罢免的可能性。事实上,建设性不信任投票仅被用于一次罢免财政大臣(1982年)赫尔穆特•施密特被否决了,取而代之的是赫尔穆特•科尔)。内阁可能不会因联邦议院的不信任投票而被解散。总统不能推翻政府,也不能在危机中要求政治领导人自行决定组建新政府。后者宪法供应是基于对一系列事件的经验阿道夫•希特勒1933年成为总理。
大多数内阁官员都是联邦议院(Bundestag)的成员,他们来自多数党或组成联合政府的政党,但总理可以任命无党派人士,但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这些非代表议员在议会辩论中发言或回答问题。
的德国联邦议院德国议会由约600名议员(具体人数因选举结果而异)组成,是德国政府体系的基石。它比由69名成员组成的上议院行使更大的权力联邦(联邦委员会)。联邦代表团代表州政府的利益,必须按照省政府的指示进行一致投票。所有立法都源于联邦议院;只有在某些直接影响各州利益的事项上,特别是在财政和行政领域,以及涉及《基本法》问题的立法方面,才需要联邦参议院的同意。它可以通过否决下议院通过的某些常规立法来约束联邦议院;除非法案属于某些类别,使联邦参议院能够对立法行使绝对否决权,否则其反对法案的投票可在联邦议院中被简单多数推翻,如果联邦参议院中有三分之二多数反对,则可在联邦议院中被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来修改《基本法》的通过,须经两院三分之二票通过。
联邦议院的权力与议会的权力保持着谨慎的平衡Landtage州议会。某些权力是专门保留给共和国的,例如外交、国防、邮电、海关、国际贸易,以及影响公民身份的事项。联邦议院和各州可能会通过并发在必要和可取时就这些事项进行立法,或者联邦议院可为立法制定某些指导方针;根据这些规定,每个地方自治团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情况制定法律。原则上,联邦议院在必须统一的事项上发起或批准立法,但在基本法未明确限制的领域,各州可自由采取行动。
地区和地方政府
某些职能(例如,教育和执法)明确是政府的职责州,然而,试图通过联合协商机构在16个国家之间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各州政府在结构上通常与外滩平行,但不必如此。在13个州,政府首脑有内阁和部长;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议会机构。在城邦汉堡,不莱梅,柏林在美国,市长同时担任市政府和州政府的首脑。在城邦中,市参议院也兼任省议会,而市办公室具有省部委的性质。
国家的行政区划(不包括城邦和萨尔州)是Regierungsbezirke(行政区划)。下面是被称为Kreise(县)。更大的社区享有在英国以前是郡自治市的地位。县本身被进一步细分为Gemeinden(大致称为“社区”或“教区”),这些地方在学校、医院、住房和建筑、社会福利、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以及文化设施的管理方面,根据德国悠久的传统,取得了相当大的自主权和责任。选民可以在市和州一级通过公民投票通过某些问题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