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
宪法框架
日本宪法是颁布于1946年生效,并于1947年生效明治宪法1889股。它与先前的文件在两个基本方面有所不同主权以及维护日本和平与民主的目标国家永久。的皇帝,而不是所有的化身主权权威(就像他以前那样),是国家和人民团结的象征,而主权则属于人民(人民的根本权利)人权明确保证)。第9条宪法声明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的战争”——这一条款自宪法颁布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政府现在是基于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现在皇帝的主要职责是任命皇帝总理-谁是第一个指定饮食(Kokkai)和任命酋长正义最高法院(saiko Saibansho),召开国会会议,颁布法律和条约,以及授予国家荣誉——所有这些都需要内阁的建议和批准。naikaku).
立法权属于国会,由民众选举产生,由两院组成。的众议院(shuygiin),或下议院,最终采取优先级在上议院(上院),即上议院,负责立法、控制预算和批准与外国势力签订的条约。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总理组织和领导,但正式由众议院任命。如果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决议或拒绝通过信任票在政府中,内阁必须辞职,除非众议院在10天内解散。除了总理办公室外,还有政府部门和机构。中央政府的所有办公室都位于中央霞关区及其周围东京.一个独立的宪法一个叫做审计委员会的机构负责对国家的年度账目进行审计。
当地政府
1947年的宪法确立了自治对于地方公共实体。重要的权力被分配给地方议会,由公众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也是如此。劳动、教育、社会福利、卫生、土地保护和开发、灾害预防、污染防治等许多问题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处理。
日本分为47个国家县,其中43个县肯(县适当的);剩下的,东京是一个来(都市县),北海道是一个dō(区)Ō萨卡人而且肯塔基州ō,是傅城市(县)。县管理总督和议会,在地区和人口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最大的县是北海道,面积为32,221平方英里(83,453平方公里),而最小的县是北海道Kagawa该州面积为724平方英里(1876平方公里)。东京是人口最多的县,人口大约是日本的20倍各级美国人口最少。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形成了政府服务的中间层次。几个中央部委的分支机构设在某些城市,这些城市作为区域中心,通常共同管理几个县。
县进一步细分为较小的民事部门;这些包括史(城市),麻吉或chō(城镇)和不均匀或儿子(村庄)。所有这些地方政府单位都有自己的市长或长官和议会。此外,一个拥有至少50万人口的城市可以被赋予指定古原(指定城市)。指定的城市分为ku(区),每个区设一名区长和一个议会,前者由市长提名,后者由居民选举产生。这些城市的数量自前五个以来稳步增长(横滨,Ōsaka,名古屋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被命名。东京有23个tokubetsu ku(特殊病房),病房长由居民选举产生。这些特别行政区是1943年东京都成立后设立的,它们将东京都与组成东京都的其他城镇区分开来;然而,城区已不再作为一个行政单位存在。
正义
司法完全独立于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司法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最高法院,八个高级(上诉)法院,一个地区法院和一个家庭法院每个县(北海道除外,北海道有四个县)。此外,还有许多简易(非正式)法庭,审理一些轻微罪行或涉及小额金额的案件。除了这些小案件外,地区法院和家庭法院是初审法院——除了涉及叛乱的案件,这些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14名法官组成法官.首席大法官是由皇帝任命的指定由内阁任命,其他法官由内阁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要在全民公投中进行审查,首先是在任命后的大选时进行审查,然后是在其后每10年举行的大选中进行审查。弹劾制度也存在;弹劾法庭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员组成。最高法院是最终审查机构,它的裁决为司法行政中的所有最终决定设定了先例。最高法院还行使权力司法审查,使其能够确定任何法律、命令、条例或官方行为的合宪性。下级法院的法官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提名的名单中任命。任期为10年,可连任。根据法律规定,所有低级法院的法官都必须在70岁退休。
政治进程
选举
日本有全民成人制度选举权所有20岁或以上的公民。众议院议员必须年满25岁;议员的最低年龄是30岁。每届国会的议席数目选区主要是根据1947年每个地区的人口来确定的,由于城市人口的增加而作了一些修改选区.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日本的人口分布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一张选票的价值可能是城市地区的五倍。1980年代中期进行了数量有限的重新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平衡,1994年通过立法,将众议院的人数减少到500人;2000年,席位减少到480个。参议院也进行了类似的席位削减,从2000年的252个减少到247个(从2001年开始生效),然后在2004年减少到242个。
众议院议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终止如果房子解散,就提早。全国划分为300个单一选区,其余的议员则从大选区中选举产生比例代表制.参议院议员每六年选举一次,其中一半议员每三年选举一次。上议院的选举程序与下议院的不同之处在于,大约五分之二的议员是在全国选区按比例选出的;其余成员从县选区选举产生。地方政府单位的负责人,如县、市、特区、镇和村,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