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

宪法框架

现代黎巴嫩是一个统一的多党共和国与一个议会制度的政府。它的宪法,颁布1926年在法国授权由几个后续和修改修正案,提供了一个一院制的众议院(更名为国民大会1979年)每届任期四年由成人普选(女性获得投票权和资格竞选办公室在1953年)。根据1989年Ṭāʾ如果协议,在基督教和穆斯林之间议会席位分配组,从而取代早先支持基督徒比例。这个教派分布也观察到在任命公职。

国家元首是总统,由三分之二多数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符合条件的连续服务条款。由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总统必须是马龙派基督徒,总理一个逊尼派穆斯林,国民议会议长施ʿ我穆斯林。总统,在协商与国民议会议长和议会代表,邀请一个逊尼派穆斯林组成内阁,内阁成员的组合反映了宗教组织的平衡。内阁,比总统行政权力,需要一个信任投票从组装为了继续掌权。投不信任票,然而,在实践中很少锻炼。内阁通常下跌,因为内部纠纷,社会冲突,或外国国家施加压力。

当地政府

黎巴嫩分为muḥāfaẓāt(个省)管理的muḥāfiẓ(州长),代表中央政府。进一步分为个省aqḍiyyah(区),每一个都是由一个主持qāʾim-maqām(局长),以及州长,当地政府监督。直辖市(社区至少500居民)选举自己的议会,进而选出名正副市长。乡镇(超过50和少于500居民)选举mukhtār(首领)和委员会的长老,他为荣誉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为四年。

正义

法律和制度正义主要是模仿法国的概念。司法由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法院处理案件影响国家安全。国务院是法院处理行政事务。此外,还有宗教法庭处理个人事务的状态(如继承、婚姻和财产问题),因为他们属于自治社区。规定在Ṭāʾ如果协议导致了内战后建立宪法委员会被授权监督法律的合宪性和处理纠纷的选举过程。尽管国家的成熟的法律制度和律师的比例很高,大量纠纷和个人恩怨以外的法院解决。正义由矛盾和仇杀仍在继续。

政治进程

政治制度在黎巴嫩仍是一个混合的世俗的和传统的特性。直到1975年这个国家似乎支持自由和民主制度,但实际上它已经几乎没有任何的政治公民政治的工具。其政党、议会集团和压力团体密切相关狭隘的集体和个人的忠诚,他们经常未能服务社会的更大的国家目标。的国民公约1943年,一种基督教与穆斯林之间的协约,持续的国家实体(al-kiyān),但既不是国家和公民的身份。达成的协议在Ṭāʾ如果基本上获得了回到相同的政治进程及其混合物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政治逻辑。

规定在黎巴嫩的各种宗教团体之间的权力共享。女性通常不会参与政府。女人是包含在内阁第一次是在2005年,以及2019年内阁,最多包容内阁到目前为止,还只有四个女人(在30个成员)。巴勒斯坦难民在黎巴嫩不享有政治权利,不参与政府。

安全

武装力量由一个军队,一个空军和海军。黎巴嫩也有一个准军事宪兵和警察部队。在内战期间军队几乎瓦解分裂团体加入不同的派别。重建的黎巴嫩武装部队已经尝试,特别是在援助的美国然后叙利亚,有实质性的影响。负责维护安全与秩序经常降至不同的政治和宗教派系和外国占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