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

宪法框架

直到1967年,乌干达是一个准联邦政体,包括五个分区域君主政体、非君主政体区和一个中央政府。1967年通过的共和国宪法废除了君主制,并将最终的政治权力赋予了选举产生的总统。总统将由一个部长内阁协助,按照英国的传统,从一院制的成员中选出国民大会.理论上,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该是统一的自治但实际上,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在每位总统任期内都有很大的不同。下伊迪·阿明在1985年发生了几次军事政变中的第一次之后,宪法被暂时搁置。

根据新宪法颁布1995年10月,此后修改总统是国家、政府和武装部队的首脑,并由a总理和内阁。立法权被授予一院制议会。大多数议会成员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任期五年;其余席位为每个地区的一名女性代表以及军队、青年、劳工和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代表保留。宪法还承认各民族有追求自己文化习俗的权利。乌干达“无党”政治制度直到2005年的全民公决以压倒性多数支持回归多党政治。第二年国家举行了自1980年以来的首次多党选举。

当地政府

乌干达被划分为地区。每个地区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和区议会管理。街道行政单位由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分级管理。每个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拥有管理当地事务的政治和司法权力。

正义

最高法院是最高上诉法院;它还充当宪法法院。在最高法院下面是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治安法庭成立于1970年,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伊斯兰法和习惯法也存在于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