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说,任何个人或私人利益集团试图影响政府的决策;在其本义指努力影响立法者的票,一般在立法院外游说。游说以某种形式在任何政治体系是不可避免的。
在游说,这得到了特别的关注美国有许多形式。集团可能出现在立法委员会的代表。政府官员可能在立法机关“强制”,酒店或私人住宅。字母可以书面或电话公共官员,和运动可能是有组织的。组织可能青睐的候选人提供资金和服务。大型公关活动使用的所有技术现代通讯可能发起了影响公众舆论。广泛研究复杂的立法提案可能提供立法委员会通常不同的主张和利益冲突。大量的选举竞选捐款或提供其他援助可能青睐立法者或高管。游说的人在这些方面可能全职一个强大的贸易和农业协会的官员或工会,个人职业说客和许多客户支付服务,还是普通公民花时间状态他们的希望或不满。城市和州、消费和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组,和联邦政府的各个部门也保持员工在美国说客。
大多数法律学者和法官认为游说的保护宪法第一修正案到美国宪法保证正确的“向政府请愿申冤。的“不过,联邦政府和多数的州监管游说。大多数这样的法律,包括游说联邦监管法案(1946),要求说客登记和报告捐款和支出,组织他们代表做出类似的报告。
然而,这些法律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尤其难以控制是任何种类的间接lobbying-such小组活动设计来影响政府的塑造公众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