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在海商法,损失或损害,不到总海上财产(船舶或货物),海上风险造成的。平均可能特定的或一般。单独海损是由所有者承担丢失或损坏的财产(除非他是承保风险)。一个共同海损是由业主共同承担的所有财产从事风险。
共同海损的基本思想(更重要的形式)属于财产是自愿牺牲保护剩余的财产从毁灭(把货物抛在海里或切除桅杆保持船在暴风雨中);财产的所有者必须致力于保存财产的所有者牺牲在这样一个数量成比例地将贡献的合计价值失去了财产。
这样的一个自定义的贡献是牢固确立在6世纪的罗马法广告。现在称为共同海损法律这样一个古老的家族,和教义承认了所有的航海国家的海事法律。反复尝试国际公约草案领域的共同海损,然而,会见了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