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拉丁治罪法这一原则在早期巴比伦法律中发展,在圣经和早期都有体现罗马法律规定罪犯应该受到他们对受害者施加的伤害和损害作为惩罚。许多早期社会都采用了这种方法。”以眼还眼的原则。
在古代巴勒斯坦,伤害和身体残害,以及盗窃,都被认为是私人的过错。因此,这个问题不是由国家来解决,而是在施暴者和受伤者之间解决,这种态度在早期罗马也很流行。Talion是原告可能要求的最终满足,但不是强制性的;受伤的人如果愿意,可以用金钱来获得满足。
根据两个不同的人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身体成员的原则,巴勒斯坦的圣贤们制定了一项法律,根据这项法律,受伤的一方不能向造成他失去眼睛的人要求得到一只眼睛,但可以要求得到他眼睛的价值。这导致了在巴勒斯坦的talion的废除。到了五世纪公元前在罗马,罚款被称为侵权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已经开始取代talion,尽管talion的概念在中世纪的德国和17、18世纪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一些地区再次出现。
直到18世纪末,talion为这一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下士惩罚作为鞭打烙印,残害,枷和枷。在一些承认习惯法的法律制度中,这项原则仍然是惩罚或评估对未成年罪犯罚款的部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