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在英美法中,指一方有权管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另一方则享有从该财产中获得利益的特权。在大陆法系中,没有精确的信托。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信托。要进行全面治疗,看到财产法:信托.
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意识地创建信托,通常称为"“明示信托”被广泛用于各种情况,最显著的是在家庭财产分配和慈善捐赠中。法院也可以将信托强加于那些并非有意识地设立信托的人,以救济财产损失法律错误("推定信托”)。
信托概念的基础是“法定”和“法定”所有权的划分。公平。”这种划分起源于中世纪晚期独立的英国宫廷。普通法法院承认并执行合法所有权,衡平法法院(如衡平法院)承认并执行衡平法所有权。然而,这两种所有权在概念上的划分,在19世纪和20世纪发生的法律和衡平法院的合并中幸存了下来。因此,今天,法律和公平利益通常由同一法院执行,但它们在概念上仍然是不同的。
法律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之间的基本区别非常简单。该物业的合法拥有人(“受托人”)拥有占有的权利、使用的特权以及传递这些权利和特权的权力。因此,除了受益所有人(“受益人”)之外,受托人在全世界看来都是财产的所有人。就像受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获得财产的所有利益。受托人有受托人对受益所有人行使其法定权利、特权和权力的义务,以使受益人而不是他自己受益。如果受托人没有做到这一点,法院将要求他向受益人说明情况,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取消他的法定所有人地位,代之以他人。
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之间的界限通常是由明确的信托文书(通常是信托契约或遗嘱)划分的。制造者("信托的“委托人”将财产移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如银行或信托公司),并指示受托人为一个或多个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财产。
虽然信托通常是由明确的信托文书创建的,但法院有时会暗示没有经过正式步骤的人之间的信任。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一个家庭的一名成员借钱给另一名成员,并要求第二名成员保管这笔钱或为他投资。一个更复杂的例子默示信托是指一方为另一方购买财产提供资金的情况。除非该规定是明确作为礼物或作为亲密关系(例如,亲子关系)的自然表现作出的,否则所获得的财产由提供金钱的人托管,即使第二方拥有法定所有权。(这种类型的信托通常被称为“)最后,法院有时会在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有意建立信任关系的情况下,将这种信任关系强加给当事人。例如,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性陈述从另一方获得财产,欺诈方通常被要求为被欺诈方托管财产。(这种类型的信任是一种建设性的信任。)
私人明示信托可能是最常见的信托形式。这是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传统方式。遗嘱人或遗产人藉遗嘱或信托契约,将财产交由信托,以便在他死后供养家人。受托人可以是专业人士,也可以是具有资金管理经验的家庭成员,或者可以选择一组受托人。受托人将以一种允许他们定期向死者的幸存者支付的方式投资财产。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死者留下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遗属时,即使死者没有这样做,法院也可以为这些人的利益设立信托。因此,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有时被称为“法定信托”。
设立公共信托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受益,或者至少是考虑到更广泛的利益。最常见的公共信托是慈善信托,其财产旨在支持宗教组织,加强教育,或减轻贫困和其他不幸的影响。这种信托因其有益的社会影响而得到承认,并享有某些特权,如免税。其他公共信托不被认为是慈善的,也没有这样的特权。这包括拥有共同利益的公共团体的股份,如政党、专业协会或社会或娱乐组织。
在商业领域,信托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可以用来管理企业和公司指定用于特殊目的的各种资金。这种指定可能包括为公司发行的债券存入的资金,或对用作债券抵押品的财产的留置权。员工养老基金或利润分享计划的资金通常通过信托安排进行管理。这类商业信托几乎总是由公司受托人管理。
一些现代大陆法系,如墨西哥法系,创建了一种类似信托的制度,但这通常是通过借鉴英美体系的信托理念而不是发展本土理念来实现的。在民法法域,英美信托的许多目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例如,英美法的慈善信托在大陆法系的“基金会”(法基金会,德国Stiftung).关于上述私人快速信托的目的,欧洲国家的律师通过将资产移交给经理来获得专业的资产管理,经理为他们的服务收取费用。然而,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由财产的所有者和受益人管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