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公约的法律条约

维也纳公约的法律条约国家之间,一项国际协议管理条约起草的国际法委员会的联合国1969年,5月23日,1月27日生效,1980年。

国际会议管理条约努力是第一个由国际法律委员会,然后呢詹姆斯荆棘在1949年被指定为特别报告员来解决这个问题。1952年辞职后,他的继任者的重新开始工作。汉弗莱Waldock爵士在1961年任命,产生六个报告的委员会能够创建一个提交草案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建议召开会议的结论基于草案的一个惯例。会议举行了第一次会议,1968年公约采用在其第二届。

公约仅适用于状态之间的书面协议。第一部分文档的定义和范围的协议条款。第二部分阐述了结论和采用的规则的条约,包括各方同意遵守条约和编制的保留,拒绝遵守条约而接受一个或多个特定的规定。第三部分处理的应用和解释条约,和第四部分讨论的修改或修改条约。这些部分基本上现有习惯法编纂。最重要的会议的一部分,第五部分,划定为无效理由和规则,终止或暂停条约,包括规定发放联合国国际法院事件的管辖权纠纷从这些规则的应用。最后部分讨论对条约的影响变化的政府在一个状态,改变领事关系国家和国家间的战争的爆发以及存托的规则,注册和批准。

它是必要的35个联合国会员国批准该条约生效之前。虽然直到1979年才获得这些批准,超过一半的联合国成员国已同意该公约在2018年初。甚至那些没有批准文件的成员,如美国,一般遵循协议的处方。

帕特·鲍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