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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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伦
梭伦
关键人物:
亨利·缅因爵士
相关主题:
社会科学 法学

比较法研究比较法律制度和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关系。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比较法是一个现代的表达,第一次使用于19世纪,当时很明显,法律制度的比较需要一个系统的方法,以增加对外国的理解文化以及进一步的法律进步。然而,从早期开始,一些学者和研究人员就利用比较技术,意识到可以获得的优势。

法律的古老根源

在6世纪公元前根据传说,希腊立法者梭伦他面临着编纂雅典法律的任务,将各个城邦的法律汇集在一起。同样,在5世纪公元前,一个罗马据报道,委员会已经咨询了希腊的法规社区在把著名的十二张桌子的法则亚里士多德据说,在公元4世纪,它就已经建成了整理他在不少于158个城邦的宪法中努力设计出一种模式宪法.因此,自古以来,那些希望建立公正制度的人似乎都在国外寻找灵感和榜样。然而,比较法的真正扩展受到许多障碍的阻碍,例如社会群体的狭隘性,蔑视对外国人或“野蛮人”来说,以及对继承的法律规则的神圣性或永恒不可侵犯性的信仰。

尽管某些做法机构慢慢地罗马法无疑起源于帝国行省,罗马法统科学不了解比较法。也不能中世纪的欧洲的大学可以说表现出了对比较的极大关注法律.几个世纪以来,他们的利益仅限于罗马法,在某些领域得到补充或在某种程度上被罗马法修改教会法.而第一学派的成员(称为评注者)局限于阐明罗马法典的意义的任务,他们的继承者(罗马法典)postglossators)进行系统的安排和适应那法律对当时社会状况的影响。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对法律进行比较的努力。人们在各处发现的习惯法,对于那些努力为社会提供理想模式的学者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兴趣正义并发现或阐明一个高于人类创造的更高的法则。事实上,在他们看来,地方法律不过是垃圾,显然注定要腐朽。比较这些地方的做法是浪费时间;将其与罗马法相比较几乎是不体面的。

的作用法官

这种蔑视不是法官和律师的态度,他们的职责是管理正义,主要是通过适用习惯法。它们的材料包含不确定的领域,需要适应社会需要。在工作确定一个习俗的内容,在填补习俗空白的任务中,法官或者律师必须考虑允许哪种习俗盛行。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必须决定一种习俗是否比另一种更公正,以及他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引入大学所推广的理想正义(基于罗马法)的概念。因此,有两个过程在起作用:消除相互冲突的地方习俗,接受和拒绝罗马法的要素。关于第一个过程,比较这项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在幕后进行的,因此,不同地方或市政法律融合的结果是已知的,但导致该结果的原因却不为人知。相比之下,关于第二种过程,某些出版物充分注意到比较行为。这在英格兰在美国,一些作家——比如John Fortescue爵士15世纪的圣日耳曼和16世纪的圣日耳曼普通法和罗马法,1623年先生弗朗西斯•培根建议詹姆斯一世起草一份比较英语和英语的工作苏格兰法律作为迈向两大体系统一的初步步骤。

19世纪的开端

尽管比较技术偶尔被使用,但是比较法本身直到19世纪才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分支或法学的基本技术。特别是,它没有参与法律教育.对于追求正义的行为,要参照一大堆有时不完整的习惯规则来教导,这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古老的,通常被认为是野蛮的。一个基础道德政治原则而不是社会学考虑,诉诸理性而不是研究人类行为或者司法判例——这些都被认为是真实的标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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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世纪的到来,法典化法律结束在许多国家存在于大学里所教授的理想制度和日常实践中所应用的法则之间的二元论。对这些日常法律的编纂使它们具有国家法的地位,被彻底清除时代错误有系统地排列。这部法典成为了法律教育的基石。这种对地方风俗的促进,从今以后被认为是与自然正义完全一致的,可以被认为是比较法出现和兴起的根本原因。

简而言之,当一个国家将其国内法作为法律研究的对象,法律学生开始将其与外国法律进行对比时,对比较法的态度往往会发生变化。在19世纪初的欧洲,这种初现曙光的变化很明显。法律期刊于德国1829年法国在1834年进一步系统的学习外国法律。在法国,现代国家的民法和商法被翻译成“和谐,指法国法典的相应规定;1850-52年,利昂·利瓦伊在英国出版了一部名为商法、原则与管理英国商法与罗马法及其他59个国家法典或法律的比较

1831年在Collège de France设立了一个比较立法的主席;随后,在1846年,又有了一个比较刑法巴黎大学.1869年,Société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e在法国成立国际法学会以及国际法协会。在英国,比较立法学会于1895年成立,伦敦大学于1894年设立了奎因比较法教授职位。同样,还设立了比较法讲座和外国法项目进行遍布欧洲大陆,但在法国尤其活跃。

国际努力

19世纪随着一件重要的事件而结束——欧洲议会会议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第一届国际比较法大会。来自欧洲各地的专家发表论文,讨论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普遍利益。特别强调它在拟订“文明世界的普通法”方面的作用,其中的内容将由国际立法加以规定。然而,重点是比较立法和编纂,因为(除了一位英国法学家)国会只吸引了来自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家,这些国家都有法典,与英国习惯法或普通法形成鲜明对比。因此,制定一项世界法律的想法是其程序的自然结果。

引起的动乱一战(1914-18)促使了方向的改变。从那时起,欧洲人的兴趣开始超出大陆体系本身,首先是普通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和英国)美国),然后是更远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后,在1945年之后,是亚洲和非洲新独立国家的法律。由此开辟的法律研究的新领域导致了对比较法的参考,而不是比较立法。

当代比较法的方法论思考

世界上有大量的国家法律体系。的联合国汇集了190多个州的代表,但这些州的法律网络数量远远超过这些州,因为不是所有的州——尤其是联邦州——都在自己的边界内实现了统一。因此,试图比较所有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这个问题不应被过分夸大。之间的区别多样化的系统的顺序并不总是相同的;有些是尖锐的;其他法律“家族”的分支如此相似,以至于一个法律“家族”的一个分支的专家往往很容易将其研究扩展到该家族的另一个分支。因此,人们可以将比较法研究分为两类。“微观比较”指数分析的是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律。通过观察他们的差异,他将决定他们是否合理,是否不合理创新在一个国家制造,如果引进到其他地方,就会有价值。另一方面,研究人员承诺进行“宏观比较”,调查那些彼此差异最大的系统,以便深入了解对他来说陌生的制度和思维过程。对于主要关注法律技术细节的“纯粹法学家”来说,微观比较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而宏观比较是政治学家或法律哲学家的领域,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科学并对其在政府和组织中的作用感兴趣社区

Microcomparison

微观比较不需要特别的准备。一个国家系统的专家通常有资格研究同一大家族中其他各个国家的专家。他的主要需要是查阅书目资料。在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成文法,而且出于某种目的,还有自己的普通法。因此,美国律师必须是一个微观比较家,因为他在他的法律实践中每天都要考虑50个州的制度和联邦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澳大利亚、印度或肯尼亚的律师也是如此,他们不仅必须考虑本国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必须考虑英国和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司法管辖区在英联邦。关于普通法体系的任何说法,在很大程度上都适用于罗马法系和社会主义家庭。法国比较法专业的学生在比较某些国家的法律时几乎不会遇到什么困难,只要他们把自己的学习局限于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荷兰的法律,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在传统和结构上都是相关的,而且服务于类似的社会类型。

Macrocomparison

考虑到宏观比较,情况有很大不同。在这里,如果不事先确定和彻底掌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就不可能进行比较,因为各地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法学家似乎必须忘掉他所受的训练,开始根据新的标准进行推理。如果他是法国人、英国人或美国人,他必须认识到在东亚的某些民间社会中,正直的公民永远不会跨越国界阈值不承认主观权利;相反,公民的行为受到祖先传下来的仪式的支配,确保他得到社区的认可。同样,如果西方法学家要理解伊斯兰律法或者印度教的法律,他必须认识到法律包含在宗教为其追随者制定的行为规则中,而且仅为其追随者制定。这些规定规定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高于一切世俗事务,尤其不能与国家政府在特定时期颁布和批准的规章相混淆。此外,西方人在把自己的法律制度与共产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时,必须记住,一个国家的公民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自己的法律制度与共产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较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法治作为社会的理想。事实远非如此,因为他的梦想是看到法律——对他来说,法律就是不公正和强制的同义词——以一种自由的方式消亡富裕的建立在人类团结和友谊基础上的社会。在法国或德国法学家能够领会到英国或美国律师传统上所重视的概念的极其重要性之前,有必要对法律进行相当大的调整正当程序以及证据规则;在欧洲大陆的眼里,程序规则是次要的实质性的法律。

宏观比较的专家也会挑出某些事物之间存在的结构差异系统.因此,英美律师必须意识到公法与私法——涉及国家的法律与只涉及个人的法律之间区别的重要性。相反,罗马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必须认识到普通法(各种不成文的习惯法)和习惯法概念的重要性股本(使用禁令和其他衡平法救济),这两项在他自己的制度中都没有对应的条款。来自中央集权国家的律师必须熟悉联邦法律和二级司法管辖区(州、省、州等)法律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在许多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他来自像英国或法国这样的国家,承认主权对于国民议会,他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宪法在允许法院审查的国家宪法立法行为的有效性——尤其是在美国和德国这样的国家。“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学家必须欣赏国家的政策集体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法系分类

术语的微观比较和宏观比较,反映了语言的经济学这与法律体系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的观念相一致,如普通法、罗马法和社会主义法。但是,必须承认,可识别的族的数目和某一系统的适当分类始终是可以争论的问题。例如,某一国家的法律制度可能表现出一些与某一特定家庭有关的特点,而另一些则可能不属于这种分类。这种模糊的区别在非洲和非洲国家的法律中尤其明显中东在美国,某些法律部门已被西方思想改造(如刑事和刑事法律)商法和程序)离开其他部门(如个人状况,家庭法以及土地法),忠实于该地区的传统原则。但事实并非如此特有的然而,对这些国家来说。

在通常被认为属于同一家族的法律制度之间也可以发现巨大的差异。例如,美国法律毫不犹豫地被列为普通法家族的一员;然而,无数的差异使它与英国法律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有联邦制,而英国有联邦制统一的系统的政府。

比较法的目的

历史文化比较

首先,人们倾向于从比较法对法律决策的历史研究的价值的角度来看待比较法——正是这种考虑促成了19世纪欧洲第一批比较法教授的诞生。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法律本身的性质——无论是神圣的还是世俗的当比较法与历史研究结合在一起时,无论是处理实体规则还是程序规则,都明显变得更加清晰。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历史背景可能有助于预测某些国家制度的未来

一个密切相关的考虑促使许多西方法学家、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熟悉非西方的推理方法。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亚非部分国家的公民对公正社会秩序概念的看法和感受与西方人相差甚远。法治和个人权利的概念是西方文明的基础,但在那些忠于和解原则、主要关心群体内部和谐、不赞成过度西方式的社会中,这些概念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承认个人主义或者现代西方法律至上的理想。因此,比较法可以使政治家、外交家和法学家了解外国的观点,而且往往有助于建立更好的国际理解。

商业用途

比较法基本上可以用于实际目的。的业务执行例如,如果他打算在国外投资或签订合同,他需要知道他可能会得到什么好处,可能会冒什么风险,以及一般来说他应该如何行动。正是出于这一目的,法国第一所比较法学院于1920年在里昂成立;它的任务是指导法国法律顾问对外贸易.正是这种实践方面也促进了美国比较法的发展,在美国,法学院的基本目标通常是培养实践者;在德国,大工业与各种比较法研究所之间的紧密联系就更不用说了。有时有人说,具有这种重点的研究不应被视为比较法的一部分,但实际的考虑肯定有助于资助和促进一般比较法律研究的发展。

协助国家法律

国家立法的完善是首要的考虑在19世纪那些编纂或重新编制法律体系的国家。后来添加了许多拿破仑法典例如,1804年起草的《美国宪法》就有外国血统。当然,许多其他国家效仿法国,将法国拿破仑法典和法国公法制度的元素引入自己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奥托·梅耶(Otto Mayer)在认为自己有能力写一本德语教科书之前,就用德语出版了一本关于法国行政法的书行政法

外国对一些法律规则或制度的启发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有时如此包罗万象,以至于人们谈到“接受”——例如,接受美国的英国普通法,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尼日利亚;在非洲法语区,马达加斯加,埃及、东南亚;在土耳其接受瑞士法律;接受德国和法国的法律日本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美国普通法。比较法研究在发生这种现象的国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用在国际法

在现代的精神民族主义往往会妨碍制定一项能够克服个别国家分歧的国际法。政治家和法学家面临的一项任务是为这一努力注入新的活力,使之适应紧急状态现代世界。例如,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不能肯定地知道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将规范他们的协议,因为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通常尚未确定的因素,即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法院将被要求决定的问题能力.因此,唯一持久的补救办法似乎是制订一项能够管理国际法以外的所有法律问题的国际法管辖范围内单一国家的。这一计划只有通过比较法才能取得成功。

雷内·大卫 大英百科全书的编辑们yabo亚博网站首页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