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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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的非法律方面的科学研究犯罪而且犯罪,包括其原因,纠正和预防,从这样的观点多样化的学科作为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而且精神病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统计。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术语犯罪指个别的犯罪行为(如a入室盗窃)以及社会对这些行为的反应(例如,服刑三年监狱).相比之下,犯罪学领域包含并研究了关于犯罪和罪犯的更广泛的知识。例如,犯罪学家试图理解为什么有些人或多或少有可能从事犯罪或违法行为。犯罪学家还研究并试图解释不同社会之间犯罪率和刑法的差异,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率和法律的变化。
许多犯罪学家认为自己是中立的公共政策专家,为各种负责得出政策结论的政府官员收集事实。然而,一些犯罪学家——就像他们在原子和核科学等领域的同行一样——坚持认为科学家必须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道德以及他们研究的政治后果。因此,一些犯罪学家积极反对死刑并主张支持各种法律改革。反对这种积极分子角色的犯罪学家争辩说,犯罪学研究的发现必须与政治、社会、宗教和道德争论一起权衡,这项任务最好留给政治机构。这种观点并没有否认犯罪学家作为普通公民和选民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它坚持认为,一个由民意决定的政府比一个由专家决定的政府更危险。
在20世纪的最后几十年,犯罪学发展到包含若干专业研究领域。其中之一是犯罪学,或科学犯罪侦查,包括摄影,毒理学,指纹研究,DNA证据(另请参阅DNA指纹分析).它以前被排除在犯罪学之外,因为它专注于特定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关于犯罪和罪犯的更广泛的知识。犯罪学通过对受害者研究或者是对犯罪受害者、受害者与罪犯之间的关系以及受害者在犯罪事件本身中所扮演的角色的研究。刑事司法也已成为一个独立但密切相关的学术领域,专注于犯罪的结构和功能正义机构,包括的警察,法院而不是对犯罪的解释。(看到少年司法.)
犯罪学与其他各种学科的关系已经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多样性在大学的学术位置上。欧洲的大学倾向于把犯罪学作为法律教育即使在校长不是律师的情况下。例如,在英国,犯罪学研究所是法律剑桥大学的教职员工;在其他学校,犯罪学的研究和教学通常由社会学系或社会行政学系、法学院和精神病学研究所分开。在南美人类学和医学因素占主导地位,并在美国在美国,虽然犯罪学和刑事司法有被分设在不同的多学科院系的趋势,但犯罪学通常被安置在社会学系。
历史发展
犯罪学发展于18世纪晚期,当时各种运动,充斥着人道主义,质疑刑事司法的残忍、武断和低效监狱系统。在这一时期,改革家如凯撒Beccaria在意大利和塞缪尔·罗米利爵士,约翰•霍华德,杰里米·边沁在英国,他们都代表着所谓的犯罪学古典学派,他们寻求的是刑罚学和法律改革,而不是犯罪学知识。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依法处罚,以强制法官遵守的原则法无明文不罚(拉丁语:“正当程序”),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使刑罚制度人性化。他们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是,为了使刑事司法更加“公正”,他们试图在罪行和惩罚之间建立相当抽象和人为的方程式,忽视了刑事被告个人的特点和需求。再者,对象惩罚主要是报复,其次是威慑改革则远远落后。
19世纪初第一次全国年度犯罪统计数据在法国出版。阿道夫Quetelet(1796-1874)是比利时数学家、统计学家和社会学家,他是最早分析这些统计数据的人之一,发现其中有相当大的规律性(例如,每年被指控犯罪的人数、被定罪的人数、男女比例以及罪犯的年龄分布)。从这些模式中,他得出结论:“那些……以惊人的恒常性且总是以同一种方式复制的事物必然有一种秩序。”后来,凯特莱特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结构的结果,他坚持认为,社会“为犯罪做准备,而罪犯只是执行犯罪的工具”。
奎特雷专注于社会特征,并试图解释其导致的犯罪率,而意大利医生Cesare Lombroso(1836-1909)研究个别罪犯以确定他们犯罪的原因。他的一些调查使他得出这样的结论:患有某些颅骨、骨骼和神经系统畸形的人是“天生的罪犯”,因为他们在生物学上倒退到了更早的进化阶段。在他提出这个理论的时候,他的理论非常有争议,最终被社会科学家否决了。隆布罗索还认为,犯罪有多种原因,大多数罪犯并不是天生的罪犯,而是被他们的行为所塑造的环境.凯特莱特和隆布罗索的研究都强调寻找犯罪的原因,这是犯罪学一直保留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