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权利

除了给予病人有效的手段外纠正对于过失伤害(这增加了医生医疗事故保险的成本,从而增加了医疗保健的成本),医疗事故诉讼也促进了所谓的患者权利。

病人的权利基于两个基本前提:(1)病人有某些利益,其中许多可以恰当地描述为权利,这些利益不会因与医生或卫生保健机构建立关系而自动丧失;(2)医生和卫生保健机构可能不承认这些利益和权利的存在,不提供保护或主张,并经常在没有追索权的情况下限制其行使。

也许在病人权利方面最重要的发展是美国关于知情同意。最初清晰的表达1947年纽伦堡法典适用于人体实验,今天它也适用于医疗。这一原则要求医生在询问病人之前与病人分享某些信息同意治疗。这一原则特别适用于的使用手术药物以及带有风险的侵入性诊断程序。它要求医生描述推荐的程序或治疗方法,并列出其主要风险、好处、选择以及可能的康复前景。其目的是促进患者的自我决定,其理论是,患者在治疗中处于最大的利害关系,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医生提供这些信息。英国法院否决了这一说法,理由是普通英国公民不需要此类信息,而英国医生通常不会提供这些信息,除非有人要求。

虽然病人权利运动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但最善于表达关于病人权利的完整声明出现在1997年欧洲委员会《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该公约的一般宗旨是“保护所有人的尊严和身份,并保证每个人,不受任何限制。歧视,尊重他们的完整性以及与生物和医学应用有关的其他权利和基本自由。”具体的人权该公约包括公平获得医疗保健、知情同意、急诊护理权以及尊重隐私和保密。该公约还载有关于人类基因组人体实验,以及器官捐献.公约的规定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在司法上强制执行。

1997年《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是一种国际趋势的一部分公共卫生在该组织中,医生和律师共同努力改善人口健康和保障人权。美国流行病学家乔纳森·曼恩将其称为“健康与人权”运动。这一运动产生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疫情认识到要有效地应对这一流行病,就必须认真对待人权,特别是不受歧视、受教育、妇女平等和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医生和律师经常在非政府组织中合作,例如无国界医生、医生促进人权协会以及全球律师和医生组织,努力在国际层面上改善健康和人权。虽然令人生畏的任务考虑到世界各地提供保健服务的各种具体问题和体制环境,将来可能会制定一项国际病人权利法案。

许多医院卫生保健组织通过了自己的病人权利法案,经常修改权利,以适应卫生保健服务的需要和病人的需要。患者的基本权利应包括明确沟通的权利;关于可能的医疗护理和程序的准确信息;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有关患者医疗保健计划的所有决定;一个清晰的,简洁的解释所有建议的程序,包括可能的风险,副作用,以及与恢复有关的问题。

患者还应享有有关护理质量的权利,包括有权在不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准确评估其病情和预后;了解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专业地位;医疗记录中所载的资料;获得顾问专家;以及拒绝治疗。

患者应享有基本人权,包括个人和信息隐私权,与医疗机构以外的人接触的权利,以及无论其病情如何离开医疗机构的权利。

直到20世纪60年代,法律而且医学只在法庭上见过面,即使在法庭上,他们也只在涉及病理精神病学.然而,此后,民事诉讼,公共融资,和道德问题越来越多,至少部分原因是医学取得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成功。这些成功提高了公众对医疗保健的期望和成本,并更多地做出了终止医疗保健的决定模棱两可的.健康与人权的重要性以及加强病人权利是医疗和法律从业者都认同的两个当代关注点。

乔治·j·安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