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其他行为体(不论是政府的还是私人的)影响或控制的能力被称为司法独立。作为一个实际问题,人们普遍认为最重要也是最难实现的司法独立是独立于其他政府行为体。
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系统的最终上诉法院,也是宪法的最终解释机构。虽然它有时可以通过其原始管辖权作为初审法院,但相对较少的案件以这种方式到达法院。相反,最高法院的绝大多数业务和几乎所有最有影响力的裁决都来自其上诉管辖权。最高法院通常审理三种类型的案件:涉及不同州的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联邦法律解释的案件,以及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件。最高法院的正式决定通常由支持多数决定的法官的一致意见和反对多数决定的法官的不同意见来补充。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命的,但如果他们被众议院弹劾并在参议院被定罪,他们可能会被驱逐。最高法院的任期从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通常在6月底结束。
联邦司法系统最初只包括具有原始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最高法院。随着国家的发展,等待审查的案件数量增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会通过了《巡回上诉法院法》(1891年),建立了中级上诉法院,即美国上诉法院,有权审理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其他特别法庭处理针对美国政府的财产和合同损害诉讼,审查海关裁决,听取纳税人或退伍军人的申诉,并适用《军事司法统一法典》。
美国最高法院的主审法官,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当首席大法官职位空缺时,总统可从法院以外任命一名首席大法官或提升一名助理大法官担任该职位。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得到参议院简单多数的批准。当这一职位由具有非凡智力能力和活跃个性的人担任时,首席大法官可能对最高法院的工作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