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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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这篇文章的总结。全文,请参阅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法院上诉在美国的司法系统和最后的翻译美国宪法。最高法院是由1787年的宪法惯例的一个联邦法院系统,虽然这不是正式成立,直到1789年国会通过了《司法法案》。它被授予权力的情况下产生根据宪法,法律,或美国的条约;在争议的美国是一个聚会;在争议国家之间或不同州的公民之间;在海军和海洋管辖权的情况下;和在这种情况下影响大使或其他部长或执政官。它的大小,它是由国会,6和10之间的不同成员在1869年之前被设置在9。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得到参议院的确认。法院行使的权力司法审查自1803年以来,当它第一次宣布法律违宪的一部分马布里v。麦迪逊,尽管没有明确授予这种权力的宪法。尽管法院有时可以作为初审法院通过其原始管辖权,以这种方式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实现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出现上诉或复审令。其中最重要的教义来源由最高法院已被使用商务正当的,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它还经常在争议裁定涉及公民自由(看到公民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隐私的权利。其大部分工作由澄清、精炼和测试宪法的哲学理念和翻译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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