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哲学上对使某物成为审美趣味的对象、审美价值和审美判断的本质的性质的研究。它包含了艺术哲学,主要是关于艺术的性质和价值,以及它应该被解释和评价的原则。研究这一主题有三种广泛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以它首先处理的问题类型来区分:(1)对美学概念的研究,通常具体地通过对美学语言的使用的检查;(2)对审美经验所涉及的心理状态——反应、态度、情感——的研究;(3)对被认为具有审美趣味的物体的研究,以确定它们是如何产生审美趣味的。该领域的开创性工作包括研讨会的柏拉图;的修辞的亚里士多德;美与德观念的起源探究(1725),弗朗西斯·哈奇森(1694-1746);《品味的标准》(Of the Standard Of Taste, in四个论文[1757])大卫休谟;论崇高与美(1757)埃德蒙伯克;判断批判(1790)伊曼努尔康德;美的感觉(1896)乔治·桑塔亚那;想象心理学(1948)让·保罗·萨特;还有两件作品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美学、心理学和宗教信仰的讲座和对话(1966)和文化与价值观(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