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则在法理学和政治哲学制度正义、右共同所有人类和源于自然而不是从社会的规则,或积极的法律。这个概念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自然”是不总是一样的“法律是什么。“在一种或另一种形式,自然法则的存在是由斯多葛学派主张的看到恬淡寡欲),西塞罗,罗马法学家,圣。保罗圣。奥古斯汀格兰西圣。托马斯·阿奎那,约翰兔褐司各脱,威廉奥克汉,和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在现代时期,•格坚持自然法则的有效性甚至认为上帝不存在,和托马斯霍布斯将自然的法律定义为“一般规则发现的规则的原因,由一个男人禁止这样做这是破坏性的。“霍布斯试图构造一个大厦的法律理性演绎从一个假想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同意。约翰·洛克从霍布斯在描述自然状态作为一个早期的社会中,自由、平等人遵守自然法则。让-雅克·卢梭假定一个野蛮人在隔离和驱动的“理由”前两个原则:自我保护和同情心。美国独立宣言的作者引用之前只是短暂的“自然法则”以平等和其他不可剥夺的权利,“不证自明的。“法国人的权利宣言和断言的公民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则的概念的兴趣急剧下降在19世纪,造成这一结果的部分原因是怀疑的袭击杰里米·边沁和其他的支持者功利主义;它是在20世纪中期的二战期间纳粹政权犯下的罪行。怀疑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仍然强劲,然而,后来作家几乎总是谈到人权而不是自然权利。
自然法则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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