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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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窃听窃听是指在至少一名参与者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窃听谈话的行为。从历史上看,最常见的电子窃听形式是窃听,负责监控电话和电报通信。在几乎所有司法管辖区,法律都禁止用于商业或私人目的。
使用这种技术来侦查犯罪或收集证据已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刑事起诉。反对者断言合法的政府在减少犯罪方面的利益并没有超过侵犯犯罪的巨大潜力宪法或者公民身份的基本保障,比如个人隐私和不合理的自由搜查及检获.
窃听活动可以追溯到电报通信的开始。在美国早在1862年,美国就颁布了禁止窃听信息的州法规。窃听电话开始于19世纪90年代,在最高法院的案件中被批准由警察使用奥姆斯戴德v。美国(1928)。联邦调查机构继续从事窃听活动,尽管1934年国会颁布了限制措施,严格限制在司法程序中使用截获的材料作为可采证据。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最高法院试图通过限制基于电子监控的起诉来保护个人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美国一些州完全禁止窃听,而另一些州则根据有效的法律授权使用窃听法院命令.随着的采用根据1968年《犯罪控制法》,国会授权对各种严重犯罪使用电子监控,并受到严格的司法控制。
在英国,只有在有可能导致窃听的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窃听信念其他的调查方法都失败了。在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窃听是在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检察或警察官员的要求下被授权的。通常需要法院的命令,但在一些国家,如丹麦和瑞典,在紧急情况下承认例外。
对于窃听的使用,这种典型的模糊标准也引发了关于其他监听设备的争议。晶体管、微电路和激光,所有太空时代技术的产物,已经彻底改变了电子窃听的艺术。一组新的调查工具的形式是发射无线电波或激光束的射线枪。光线从数百英尺外照射到调查对象,可以在不知不觉中拾取对话并将其返回给听者。把声音传送到很远的地方所需要的激光功率非常小,而且激光比无线电信号更难探测。
最有效和最便宜的监听设备是收音机发射机由集成微电路。一百个典型的微电路可以用一块比邮票更小更薄的材料制成。这样构造的发射机可以隐藏在扑克牌或者躲在墙纸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