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国际公约

船只在历史上自由自在的使用的海洋表面。进入港口给岸上的必要性当局确切支付一定的机会,但是,直到监管开始出现在19世纪中叶,所有者和船长是自由的做自己想做的建造和运营他们的船只。作为海洋国家开始意识到在海上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依从性船舶建造和操作规则,规定的身体开始发展在各州的权力为本国公民的法律控制水域内(和其他人)。然而,考虑到所有国家的船只都免费使用海洋,多样性与海上贸易的规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很容易落入手中的船只,听从最繁重的规则。

遵守当地法规执行的实践仍在继续,但自19世纪后期一系列的海上国家之间的协议带来了near-uniformity规定船舶操作和船舶设计和装备,在安全方面。几乎世界上所有的海洋国家,例如,采用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被称为COLREGS)。这些最初是基于英国1862年制定的规定,国际上一系列国际会议后有效最终会议在华盛顿特区在1889年,。详细规则指定船只必须在相互尊重的,必须显示灯,什么,信号必须依照环境。任何侵犯本国际行为守则是接受所有海事法院的法律责任的初步证据,以防碰撞。同样,国际公认的保护和安全要求生活在海上,船舶及其设备而言,体现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衬管的沉没《泰坦尼克号》在1912年引起了普遍渴望提高海上人命安全的标准。虽然公约于1914年制定了客船要求特定的最低标准,它并没有成为完全手术因为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

的出现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创造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MO),联合国的一个部门,它的目的是产生和修改国际公约在三类:安全、预防污染、事故后和责任和赔偿。国际海事组织也产生监管文学广泛的细节在这里,但四个约定具有最大的轴承可以提到船操作。的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出现在英国商船法》1875年,提供被称为什么载重线负载线船的一侧,表明船的最大深度合法可以加载。为了保护英国船只的竞争地位1890年商船法案要求所有外国船只离开英国港口遵守载重线的规定。这导致了采用载重线的规定,大多数海洋国家,和国际载重线公约1930年54个国家批准。1966年的新公约生效于1968年7月,允许一个更小的干舷(水和甲板之间的垂直距离)为大型船舶在呼吁更严格的保护空缺在甲板和上层建筑。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制定了在1972年和1974年,分别。在1973年和1978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政府)提出了法规,覆盖内部安排的油轮为了减少石油泄漏后船体破裂。

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不生效,直到他们已经批准足够的数量的海上。反过来,他们不执行海事监管部门的状态,直到他们也成为土地的法律。在美国,例如,他们必须成为联邦法律通常通过国会和行政。之后他们在联邦法规和正在执行的代码美国海岸警卫队在美国水域。美国海岸警卫队的执行功能主要集中在商业运输所需的检验证书。船的所有者需要此证书必须提交某些建设计划和其他数据批准在设计和建造阶段。核查人员从海岸警卫队船虽然它正在建设中。所需的证书,船舶操作之前,发布上有形的证明已遵守联邦法律。证书还列出了安全设备必须和指定的最低船员,必须使用。

船的分类

在大多数海洋国家,非政府监管机构有权执行这些法律授权行为是船舶设计分配载重线和发布规则必须符合保险。然而,由于他们的功能是建立保险类新船的所有者选择该服务和定期调查船只仍在继续合规在他们的一生中,他们更准确地描述为分类的社会。

领先的船级社、操作几乎在世界上每个国家,劳埃德船级社开始工作之前任何国家立法存在性能的目的。劳埃德船级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60年。社会在1834年和1914年重组。劳合社在大多数海洋国家,通常在与分类社会建立了其他国家的合作。其中包括美国船级社,最初成立于1867年,复苏的结果是大量的商人船舶建造在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I和II;法国船级社,成立于1828年安特卫普(Belg。),但在1832年将其总部迁至巴黎;挪威船级社、挪威成立于1894年;德国劳埃德船级社成立于德国1867年;和意大利船级社Navale成立于意大利在18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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