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经济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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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经济学派经济学派,最初由部门的成员经济学在芝加哥大学,这强调自由市场的原则。芝加哥经济学派成立于1930年代,主要是通过弗兰克Hyneman骑士,随后产生了多个诺贝尔奖赢家。除了骑士,一些领导和知名学校的成员加里·s·贝克尔,罗纳德•科斯亚伦主任米尔顿•弗里德曼,默顿·h·米勒理查德·波斯纳和乔治·j·施蒂格勒。芝加哥学派也与法律与经济相关的法学方法,开发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芝加哥学派的方法的核心是相信自由市场的价值(另请参阅自由放任的)。简单的说,芝加哥学派断言没有政府干涉的情况下,市场对社会(即会产生最好的结果。最有效率的结果)。学校的一个主要的假设是理性行为者(self-interest-maximizing)模型人类行为根据人们通常用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应对设计合理价格优惠。层面的社会,自由市场的理性行为者将导致资源分配的基础上他们的激增使用(分配效率)。
芝加哥学派的方法反托拉斯法领域的监管政策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示范的一般原则。反垄断监管政策的传统方法是限制的浓度市场权力,比如分手公司已成为一个垄断。芝加哥学派,另一方面,认为消费者是最好的保护竞争,即使只有少数几家大公司之间的一个产业。这样的大公司可能获得他们的市场支配地位效率优势,向消费者提供更大的好处比市场迫使法律包括了许多小公司。即使一个公司获得垄断权力,芝加哥学派倾向于允许市场来纠正问题,而不是依靠政府干预,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害效率。
芝加哥学派的原则也适用于各种各样的领域,包括市场和非市场化的活动。例如,贝克尔应用假设人们做出理性的利己主义的经济选择有助于解释人类行为方面的不是传统经济学研究,包括犯罪、种族歧视,婚姻,家庭的生活。在法律和经济学领域,芝加哥学派认为法律规则和法院判决应该旨在促进效率。法律的作用是改变个人和组织的激励机制来实现这一目标。例如,在该地区侵权行为法律,不仅仅的目标应该是减少事故的成本,也防止事故的成本降到最低。如果责任规则需要个人采取措施预防事故更昂贵的比事故本身,那么结果是配置效率低下。
芝加哥学派已经从许多批评的观点。例如,行为经济学学者挑战假设人类是理性的自我利益极大化者。相反,他们认为,某些决定启发式和偏见防止人们理想的决策者芝加哥学派假定。另一些人认为芝加哥学派的目标效率只能为代价的正义和社会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