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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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及负责管理这些法律的机构。这个词包括两者都是中国法制史建立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和今天那个国家的法律。
根据西方的传统观点,在20世纪之前,中国几乎没有正式的法律,而且确实存在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惩罚性的。事实上,这种描述错误地描述了20世纪前中国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程度和复杂程度。它宣称鄙视一般来说,是指合法性痴迷在法律上惩罚而未能认识到两者的不同前提了解了中国法律及其在中国社会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
中华帝国时期的法律
开端和"Confucianization法”的
最近的考古工作表明,中国的法律早于古人的生活和思想开创性的思想家孔夫子(也拼作孔夫子,“孔夫子”),或者,正如他在西方的拉丁名字一样,孔子(551 - 479公元前).然而,儒家思想——孔子的思想是他抄写的门徒是理解20世纪前中国法律的核心。儒家思想认为“五种关系”——统治者与臣子、丈夫与妻子、父亲与儿子、哥哥与弟弟、朋友与朋友——是一个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儒家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培养他内在的美德(德)和孝顺(肖),使他能够维持和加强这些关系,并适当地履行相应的责任。在孔夫子的言说集中被称为论语》在中文和作为《论语》在英语中,
如果人们被法令所领导,他们会试图避免惩罚,但没有羞耻感。如果他们被美德所引导,他们就会有羞耻感,而且会变得善良。
即使是儒者设想理想社会:强调欲望的理想社会培养美德,他们明白有些人是不受影响的道德劝说。孔子本人,在论语》他看到了法律的作用(而且不只是在惩罚的形式上),并且在早期就非常突出弟子作为荀子(300 - 230公元前)认为社会不仅需要法律,也需要法律道德但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最初的帝国汉语合法的代码,即秦朝(221 - 206公元前),是在著名的专制统治者秦国的庇护下制作的Shihuangdi他的影响要大得多守法主义这是一个哲学学派,其代表思想家采取了人类的本性变得粗野。因此,他们相信简单、严厉、统一的法律会比儒家道德为社会秩序提供更有效的机制。秦朝试图根除儒家思想——焚烧典籍,据说也焚烧学者——但并不成功。事实上,秦朝法典保留了让人联想到儒家思想的等级制度。更重要的是,汉代(206公元前-220年ce),它继承了秦朝的统治,为帝制中国的统治奠定了持久的模式,官场中充斥着儒家学者,这些学者反过来又修改了法律,以重建和加强五种关系。在一个被中国学者曲桐子称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汉代法典(以及随后的法典,直到1911年帝制时代结束ce),但晚辈(如儿子)对年长亲属(如父亲)的冒犯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尽管根据儒家的思想,最好是遵守道德,而不需要惩罚调用.
政府和活力
区别适用法律的思想一直是中国法律的核心特征,直到最后一个世纪结束王朝,清,在1911/12年。从那时起,也是如此隋王朝(581 - 618ce)之后,帝国法典的结构保持不变,大多数条款在不同的章节中规定,对应于中国国家管理的不同“委员会”或部门(例如,战争、仪式和公共工程)。的确,连续性是中国法律的重要特征,以至于超过三分之一的成文法(陆)在唐《大清法典》(1740年)中有《大清法典》(653年),日本的法律制度中也有几部《大清法典》(看到日本法律)、韩国和越南。
尽管有这种连续性,但中国帝国的法律是动态.甚至作为帝国法典的核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留下来(也许是因为它的进行合法的权力),其余的法规确实发生了变化。它们还由附属法令(李),当这两类措施相冲突时,前者优先于成文法,而后者则受制于一整套详尽的行政法规。
同样重要的是,通过一系列丰富的习惯规则和惯例保持了活力,其中包括,在其他措施中,公会规则,家族规则,和中国的对应商法的规则体系中世纪的欧洲商人管理他们的交易。学者们通常认为这些规范完全不同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认为这些规则和法律的载体中介这反映了中国人对法律的蔑视。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这些规范和州法律的运作更加全面。实际上,这些非正式的规范典型地反映了渗透在该州法律中的价值观;然而,在程序上,正式和非正式过程之间存在着一层可渗透的膜。官员们将许多问题交由行会和宗族来解决,这些实体的负责人意识到,如果其他方法都失败了,在他们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特别棘手的案件可以移交给地方官员。实际上,这个巧妙的系统促进帝国统治遵循共同的价值观,同时允许适当的变化以适应当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