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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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英语教会法庭由国王在16世纪建立,作为执行法律的一种手段改革并对教会进行控制。在它的时代,它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镇压工具,用来对付那些拒绝承认权威的人英国国教.
的霸权行为(1534年)承认亨利八世为英格兰国教会的最高领袖,并赋予国王访问、调查、纠正和纠正教会的权力纪律常规的和世俗的神职人员。该法案于1535年生效托马斯·克伦威尔被任命为总督,赋予王权教会事务,并指示委派部分给他认为合适的人。第一次总委员会是在爱德华六世在1549年。
直到1565年,专员的工作主要是访问,他们的权力是临时性的。但执行和解的持续困难以及枢密院委托给它的教会事务的增加将一个临时的手段变成了永久的,正规化的特权法院。这些发展反映在1570年“高级委员会”一词的出现,以及大约10年后“法院”一词的出现。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对意见国教来自罗马天主教徒和清教徒的压力越来越大,委员们的负担也越来越重。
委员会的成员总数在1549年的24人到1633年的108人之间变化,主要由教会律师、主教和重要的俗人组成。它与其他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是两者兼有并发和上诉。它只能对刑事事项具有某些类型的管辖权,不能在双方之间提出案件,尽管它在这方面具有上诉管辖权。其程序通常以执行当然宣誓为基础,这是法院最有争议的文书。那些拒绝宣誓的人会被移交给令人生畏的星室法庭。举报人被迫回答所有提出的问题,因此被迫在作伪证或为自己的罪行提供理由之间作出选择信念.这一程序是从教会法庭采用的,但这里的刑罚一般是世俗的:罚款或监禁。委员会没有使用酷刑或施加死刑.
最终摧毁委员会的反对意见主要来自清教徒普通律师和普通法法官。清教徒憎恨委员会强制执行某些他们认为是偶像崇拜的服务和使用当然誓言。普通律师的反对源于世俗法庭和教会法庭之间的传统敌意。
在1641年查理一世不得不让位于议会年,法院被废除。法庭简短地恢复1686年詹姆斯二世最终在1689年被《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谴责为“非法和有害的”。另请参阅特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