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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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ECHR)美国成立于1959年的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公约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国际会议(1950年;通常被称为《欧洲人权公约》),由欧洲委员会。公约要求签署国保证各种公民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以及公平审判的权利。它的总部设在斯特拉斯堡,法国。
相信自己的人人权被侵犯且无法通过本国法律体系补救其索赔的人可请求欧洲人权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还可以审理各州提起的案件,可能会给予经济赔偿,而且它的裁决往往需要修改国家法律。欧洲人权法院由40多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不可连任,通常由7名法官组成。法官不代表他们的国家,而且一个国家可以派遣的法官人数没有限制。法院还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的法官代表了性别和地域的平衡,并考虑到各种法律制度。当7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认定涉及严重的解释问题或合议庭的决定可能违反现有判例法时,17名法官组成的大庭有时会被使用。
为了更有效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案件,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的欧洲人权委员会于1998年合并为一个重组的法院,可以在没有事先审理的情况下审理个别案件同意个人的国家政府。尽管有这些变化,欧洲人权法院的积压案件仍在继续增长,促使欧洲人权法院在2010年采取了额外的精简措施,其中包括禁止法院审理申请人没有遭受“重大不利”的个别案件。法院的裁决对所有签署国都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