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

1957年3月25日,六煤钢共同体成员们签署了罗马条约这就建立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这是为了促进在原子能开发、研究和利用方面的合作,以及欧洲经济社区(EEC)。欧洲经济共同体创建了一个共同的市场其特点是消除了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流动的大多数障碍,禁止了大多数不利于自由流动的公共政策或私人协议抑制市场竞争共同农业政策(CAP)以及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

建立欧共体的条约要求成员国废除或修改重要的国家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它从根本上改革了关税和贸易政策,在1968年7月废除了所有国内关税。它还要求各国政府取消有利于国内工业的国家规定,并在它们传统上独立行动的领域进行合作,例如国际贸易(即与欧共体以外国家的贸易)。该条约要求对反竞争和垄断行为制定共同规则,并制定共同的内陆运输和监管标准。认识到社会政策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经济一体化该条约还成立了欧洲社会基金(European Social Fund)增强就业机会:促进工人的地理和职业流动性。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约的共同市场改革并未延伸到农业领域。CAP实现它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及后来的欧盟中成本最高、最具争议的组成部分,依靠国家干预来保护欧盟生活水平对农民,促进农业自给自足,并确保可靠的产品供应和合理的价格。

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一样,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了四个主要的管理机构:一个委员会、一个部长理事会、一个大会和一个法院。为了就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向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条约设立了一个委员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1965年,欧共体成员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合并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委员会和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安全委员会的高级当局合并为一个委员会。它还将三个组织的理事会合并为一个共同的部长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后来成为欧盟的主要机构。

委员会(正式名称为欧洲委员会)由永久性的公务员由专员指导。它有三个主要职能:制定社区政策,监督合规与社区的决定,并监督社区法律的执行。最初,委员由成员任命,任期四年,可续任,后来延长至五年。委员会由主席领导,主席由该组织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选举产生。在与成员国政府协商后,总统任命了总司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具体领域,如农业、竞争、农业和农业环境,以及区域政策。委员会与欧洲理事会(不要与欧洲委员会(一个非欧盟机构的组织),由所有成员国的领导人组成。欧洲理事会成立于1974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确定欧洲政治和经济的长期议程集成.欧洲理事会由主席领导,该职位最初每六个月由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轮流担任。一经通过里斯本条约2009年,主席一职改为永久性,由欧洲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欧盟理事会总统的任期为两年半,可连任一次,在政策问题上扮演欧盟的“面孔”。第一任“欧盟主席”,这个后来被称为“欧盟主席”的办公室,是前比利时人总理赫尔曼·范龙佩

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欧洲共同体(1993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更名),欧盟一直是欧盟的主要成员国欧洲联盟理事会(原部长会议),由部长代表组成。的作文由于各国政府根据所讨论的政策领域派遣不同的代表,理事会的成员经常变动。所有的社区立法都需要理事会的批准。市议会的总统每六个月轮换一次,负责管理立法议程。理事会会议由现任主席国的部长主持。这条规则的例外是外交事务委员会,自《里斯本条约》批准以来,该委员会处于欧盟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永久监督之下。

公共议会,改名为欧洲议会1962年,最初由代表来自各国议会。从1979年开始,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各成员代表团的人数因人口而异。议会根据政治意识形态被组织成跨国政党集团。,欧洲社会党,欧洲人民党,欧洲绿党联盟,以及欧洲自由民主改革党.直到1987年立法机关虽然在1970年它被赋予了(与部长理事会)对社区开支的共同决策权,但它只是作为一个协商机构。

欧洲法院(ECJ)解释共同体法律,解决组织机构之间的冲突,并确定成员是否履行了条约义务。每个成员选出一名法官,任期六年,可连任;增加效率,在2004年又有10个国家加入,欧洲法院被允许坐在只有13名法官的“大会议厅”里。八名公正的总律师协助欧洲法院就案件向法院提出意见。1989年又设立了一个法院,即初审法院,以协助处理社区日益增加的案件。欧洲法院确立了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首先,欧洲法律具有“直接效力”,这意味着条约条款和立法对公民个人具有直接约束力,无论他们的政府是否相应地修改了国家法律。其次,在两者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优于国内法。《里斯本条约》的颁布标志着这些法律的接受学说欧洲法院已经获得了超国家的法律权威。

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欧共体逐渐扩大了成员和范围。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被录取了,然后是希腊1981年葡萄牙而且西班牙在1986年。(英国曾在1963年和1966年申请加入欧共体,但被法国总统否决。戴高乐)。共同体的共同对外贸易政策对共同的外交和发展政策产生了压力,1970年代初,欧洲政治合作组织(EPC;改名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由各国外交部长定期会议组成,是为了协调外交政策.1975年欧洲区域发展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区域经济差异问题,并为欧洲最贫困的地区提供额外资源。同年,会员支持洛美公约美国与许多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签订了一揽子发展援助和优惠贸易协定。各成员国还多次尝试共同管理其汇率,结果建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在1979年。

《单一欧洲法案》

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法案》(SEA)极大地扩大了欧共体的范围。它为欧共体会议提供了法律基础,并呼吁成员国之间加强外交政策的协调,尽管外交政策的决定是在欧共体机构之外作出的。该协议将欧洲区域发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作为经济和社会新条款的一部分正式纳入欧盟条约凝聚力旨在鼓励经济萧条地区的发展。由于该法案的实施,社会和地区项目的资金大幅增加。《策略性战略》还要求共同体的经济政策纳入保护环境的条款,并规定了一项共同的研究和技术发展政策,主要目的是为跨国研究工作提供资金。

更广泛地说,SEA为完成共同市场设定了时间表。各种法律、技术、财政和物质障碍继续限制着商品、劳动力、资本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例如,国家健康和安全标准的差异消费者货物是贸易的潜在障碍。为了促进共同市场在1992年以前完成,共同体的立法程序已作了修改。最初,委员会提出立法,征求议会意见,部长会议作出最后决定。理事会的决定通常需要全体一致通过,这一要求赋予每个成员对所有立法的否决权。SEA对所有与完成共同市场有关的立法都实行限定多数投票。在这种制度下,每个成员都有多张选票,选票的数量取决于国家的人口,立法的通过需要大约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新的程序还增加了欧洲议会的作用。具体地说,被议会否决的立法提案只能由部长会议一致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