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这些法律和法律传统要么是欧洲国家共有的,要么是欧洲国家的特色。广义上讲,欧洲法可以指历史法、制度法和知识欧洲法律体系的共同点;在这个意义上,它或多或少等同于西方法律。然而,更普遍和更具体地说,欧洲法是指超国家法,特别是欧洲法欧盟欧盟将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体系统一在了一起。
基金会
的多样化的欧洲国家代表了几种不同的法律传统,包括民法(也称为罗马-日耳曼法)和普通法以及影响力较小的系统,如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律.然而,所有这些都建立在古代的共同基础之上罗马法、基督教神学及教会法,封建法律,和中世纪的日耳曼法.从这些传统中产生的欧洲法律,其特点是将法律制度和程序视为相对的自治考虑到周围的社会,宗教和道德规范和程序。换句话说,a法治它不是仅仅由于道德规范、宗教戒律或社会习俗的存在而产生的,而是由一套独特的制度和过程所支配的。这分析法律与其他生活领域的分离是由法学家和律师组成的专门职业来维持的,他们在一个独特的学习机构中受过训练法典或者是包含在司法判决中的一套规则和理论,被理解为内在一致和历史连续性。也许欧洲法律最重要的特点是它把个人视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然而,欧洲共同的法律遗产被大陆和英国法律传统(始于11世纪)的分别发展所掩盖主权民族国家宣称独家在其领土内的合法管辖权(主要在17世纪),并且合法民族主义(19世纪)。然而,在20世纪后期,经济一体化由欧洲共同体重新燃起了对欧洲法律的兴趣。与此同时,现代大陆法系和普通法传统的一些独特特征也在减弱官僚主义的州。例如,无处不在的现代经济监管立法的发展,以及监督经济监管的行政机构和法庭的出现,都减少了对经济的核心依赖全面的大陆法系的法典与英美法系案例法的有机发展。
的欧盟和欧洲委员会
的欧盟(欧盟)是超国家的欧洲法律最重要的来源。自1957年以来,欧洲经济社区(欧共体)创立的目的是在西欧建立一个共同的经济市场,欧共体及其后续组织的法律逐渐扩大了其在欧洲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许多方面的权力范围。与此同时,它又获得了许多特征宪法系统而不是国际组织.例如,欧盟法高于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这意味着欧盟法对各国法律体系有直接影响;此外,欧盟法律是通过欧盟法院(如欧洲法院)的合作来解释和执行的欧洲法院)及欧盟成员国的法院。由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主题的广度和深入到国家法律体系的能力,欧盟成功地创建了一个所有成员国都参与的广泛的法律体系。例如,在一些领域有大量的欧洲法律体系合同,商业法,劳动法、移民法和消费者法。
超国家欧洲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欧洲委员会该公约要求其成员国(几乎所有欧洲国家)加入该公约《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尊重某些基本权利人权并坚持所作的决定欧洲人权法院.因此,公约和法院为欧洲公法的重要部分带来了统一。欧洲委员会还赞助了一些有影响力的会议倡议旨在鼓励和加强其成员国的民主治理和法治。(另请参阅人权:欧洲人权体系。)
由于超国家的欧洲法律广泛借鉴了广泛的欧洲法律传统,它对整个地区的法律产生了统一的影响。联合国的影响力进一步得到加强集成欧洲各国法律专业和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包括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以及国际化高等教育在欧洲,包括法律的研究和教学。随着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继续,以及跨国贸易促进了合同法、劳动法和商法的更大统一,欧洲法律很可能日益成为欧洲的普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