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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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修正案,修正案(1791)美国宪法,部分权利法案,这阐述了为保护刑事被告的权利和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设计的程序上的保障措施。第五修正案的文本修正案,见下文.
大陪审团
类似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分为五个条款,分别代表五项截然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权利。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对死刑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负责,除非大陪审团作呈示或起诉,但在战争或公共危险时期实际服役的陆海军部队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除外。”这种“大陪审团条款规定,团体须作出正式“提示”或“起诉书一个人被指控违反联邦政府的法律。该程序不是审判,而是单方面的听证会(即只有一方,即控方,提出证据),以确定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进行审判。如果大陪审团发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就会发出起诉书,然后允许审判。该条款中有关“在陆海军部队或民兵中发生的”情况的例外的部分是a必然的结果到第一条第8款,赋予国会“制定陆海军部队规则和管理”的权力。综合起来,它们为武装部队使用军事法庭提供了理由,从而剥夺了军事人员享有平民享有的同样的程序权利。
一罪不受两次审理原则
第二部分通常被称为一罪不受两次审理原则条款,它保护公民在被判无罪或被判信念,以及反对对同一罪行进行多次惩罚。警告这一规定包括允许就一项罪行的民事和刑事方面、共谋犯罪和实施犯罪对个人进行审判,以及对违反联邦和州政府法律的行为进行单独审判,尽管联邦法律一般禁止对在州诉讼中被判犯有同一罪行的人进行起诉。
自证其罪
第三部分通常被称为“自证其罪”条款,它保护被控犯罪的人不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在美国。司法系统一个人是假定无辜的,国家(或国家政府)有责任证明有罪。像其他证据一样,一旦提出,言语可以有力地用来反对一个人;然而,文字可以被操纵,这是许多其他物体所不能做到的。因此,从清醒度测试、警察阵容、声音样本等方面获得的信息是宪法允许的,而从强迫证词中获得的证据则是不允许的。因此,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到保护,不受他们自己的伤害,或者更准确地说,不受他们的话可能被用来对付他们的伤害。因此,该条款保护了“系统”的一个关键方面以及刑事被告的权利。
正当程序
第四部分通常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它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联邦政府的损害。(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年批准的《宪法》保护同样的权利不受各州侵犯。)主要关心公平和正义在美国,正当程序条款旨在维护和保护基本权利,并确保任何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行为都符合程序保障。因此,两者都有实质性的程序方面的考虑与正当程序条款有关,这影响了正当程序法理学两个不同轨道的发展:程序和实质性。程序性正当程序涉及执行的规则、要素或方法,即程序方面。考虑公正审判和相关的要素第六条修正案》保护。只要被告的所有相关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可以说,只要遵守游戏规则——那么政府实际上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但如果规则不公平怎么办?如果法律本身——不管它是如何执行的——似乎剥夺了权利怎么办?这引发了实质性正当程序权利的争议。这并不是不可想象的,法律的内容,不管它是如何执行的,本身就是与宪法相抵触的,因为它侵犯了基本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法院与基于自由的正当程序挑战的关系时断时续,但总体上是这样的遵循根据某些权利“隐含在有序自由的概念中”的原则(Palkov。康涅狄格[1937]),因此他们被提供宪法保护。这反过来又导致了这个词的含义的扩展自由.一开始可以说是“不受约束的自由”已经变成了一种虚拟丰饶的象征与列举的权利合理相关的权利,没有这些权利,自由和正义都不会存在。例如,堕胎权,确立于罗伊v。韦德(1973),从隐私权发展而来,它出现在宪法的半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