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修正案

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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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修正案修正案(1791)美国宪法,部分权利法案,禁止无理取闹搜查及检获个人和财产的。关于第四章的文本修正案见下文

《第四修正案》于1789年提出,它触及了早期美国经验的核心问题:在合理的范围内,“每个人的家都是他的城堡”,任何公民都可能属于刑事被告的范畴,都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在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宪法的基础刑法法学,阐明人的权利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这两种力量之间的平衡经历了相当多的公共、政治和司法辩论。修正案的两个条款是独立适用还是整体适用?隐私的期望是否会随着怀疑、寻求和扣押的地点和内容而减少?什么构成一个“不合理的”搜查及检获?

修正案中所包含的保护措施,更多的是根据宪法的解释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意义本身就是流动的。美国给予的保护最高法院在自由派占主导地位的时期(例如,在任期内首席正义厄尔·沃伦[1953-69]),特别是从宾州v。俄亥俄州(1961),其中法院延长了证据排除法则所有刑事诉讼;相比之下,在任职期间保守的威廉伦奎斯特(1986-2005)作为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最高法院承包了刑事被告的权利,允许执法人员在合理地认为有关财产可能藏有危险人物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修正案全文如下:

人民享有人身、房屋、文件和财产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不得签发逮捕证,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并以宣誓或誓词为依据,并特别说明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员或物品。

Brian P. Smentkows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