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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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德国Burgerliches Gesetzbuch,的主体法典1900年在德意志帝国生效的私法。虽然它经过了修改,但仍然有效。法典产生于一种愿望,即制定一部真正的国家法律,凌驾于德国各领土之间经常相互冲突的习俗和法典之上。
代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性的,包括人格权和法人人格的概念。其他四部分的主题是:义务,包括买卖和合同的概念;物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国内关系;而且继承.
法典所体现的法的概念是gemeines·雷希特的普通法基于6世纪编纂的罗马法由查士丁尼皇帝颁布在家庭法在某种程度上,在物权法中,有一些要素日耳曼部落法律也影响了法典。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被封建法律所改变,习惯法在15世纪再次受到罗马的影响,当时罗马法被接受德国为了使海关和法律制度系统化。在某些领域,它取代了习俗,特别是当两者之间没有冲突时;在其他国家,罗马法和习惯法并存,当存在不可逾越的差异时,习惯法占主导地位。
编纂运动始于18世纪,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相继问世动力从拿破仑法典直到19世纪,它仍在德国西部大部分地区运行,包括阿尔萨斯和威斯特伐利亚。正如法国编纂法典时(1804年)的情况一样,德国也有这样的愿望调和不同城镇和地区之间法律的巨大不协调。甚至在城市内部,有时也有两种不同的私法体系在运作。德国的一些地区受拿破仑法典的管辖,其他地区受普鲁士民法典的管辖,其他地区受地方法典和风俗习惯的管辖,还有一些地区受所有这些法典和风俗习惯的各种组合管辖。
在整个19世纪,德国法律学者一直在争论应该编写哪种类型的国家法典,甚至争论是否应该编写国家法典。争论激烈到足以推迟编纂。只有与之形成帝国(“帝国”)在1871年有可能进行国家编纂计划。委员会成立了,当法典的初稿在1888年被提出进行批判性评估时,它被拒绝了,因为它太罗马了。第二稿是颁布1896年生效,1900年生效。
特别是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私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瑞士,以及希腊.它影响了奥地利的法律,并与瑞士民法典例如,俄罗斯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比较拿破仑法典;普鲁士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