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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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不同的法律日耳曼民族从最初接触的罗马人,直到改变从部落到国家领土的法律。这种变化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民族。因此一些北欧的特点12世纪的法律收集类似于公元6世纪的西哥特人的法律。
知识主要是从早期日耳曼时期的部落生活的观察中包含尤利乌斯•凯撒高卢战争和塔西佗日耳曼尼亚。第一个写的日耳曼法律就是所谓的集合法律Barbarorum,日期从5世纪到9世纪。都写在拉丁语和展示古罗马影响他们使用的技术术语罗马法。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和法律北日耳曼集团,另一方面,在方言主要和欠他们的书面形式的出现基督教。
所有的日耳曼人,法律(西德,reht和ewa;高地德语,wizzod;德国北部,lagh,从英语单词法律派生)基本上不是由一个中央权威,如国王,而是自定义一个特定国家(部落)。它本质上是不成文的,源自流行的做法,并没有明显区别道德;个人在某种意义上,它仅适用于那些属于国家。因此每个人跟着自己的法律,一个概念适合游牧的人最初并没有生活在一个明确定义的领土。之后,罗马帝国在西方,日耳曼部落接管前罗马省、他们没有试图运用法律来罗马,罗马法为谁仍然适用。
因此早期日耳曼代码,尤里克西南王,西哥特人在西班牙和高卢人在5世纪末期,专门适用于西哥特人。的Lex和平Visigothorum阿拉里克或摘要,于506年发布ce罗马的科目。这是一个编译“粗俗的法律”的罗马法律适应适应社会和经济条件的晚期罗马帝国和后来的罗马法的主要来源法兰克人的王国。只有在公元7世纪是罗马人对西哥特人,西哥特人执法,到那时两国人民有充分融合。的Lex Burgundiorum和Lex和平Burgundiorum同期有类似的功能,Edictum Rothari(643)应用朗伯德。
总是Barbarorum,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海关的记录,首先收集,然后声明为法律。的开场白萨利克继承法(西方的法律,或者撒利族的,弗兰克斯)讲述了四个精兵收集原始实践如何在特定情况下,首先讨论了他们的总统当地受欢迎的组件。总是Barbarorum没有寻求制定所有的主要法律规定的现代编码。他们不关心每个人都认为理所当然,但集中在重要的事情,也许由于迁移或征服,成为怀疑和需要权威的博览会。他们处理具体情况,而不是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和特别关注,货币赔偿的暴力行为,连续死亡。
的倡议对法律声明通常来自王,但由此产生的法律通常需要批准流行的组件。因为这个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合作,编译是有时被称为一个“协议”或pactus。西哥特人的法律是一个异常;他们总是似乎是由国王兼地主制定不受欢迎的参与。渐渐地,首先伦巴第然后是法兰克国王克服了他们的人民厌恶中央政府和开始单方面立法。伦巴第人入侵意大利568年,没有单一的自定义代码,但是他们的国王发布法令从mid-7th世纪开始。在法兰克王国梅罗文加王朝的王称他们的立法edicta或praecepta成功,但Carolingians他们为特征capitularia即:,皇家法令分为文章(头状花序)。其中包括修改的法律法兰克人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兰克王国,行政命令官员,和独立的立法。像之前的罗马皇帝一样,查理曼大帝和他的继任者宣称对所有他们制定法律的权力,无论国家,没有任何议会的同意。法律的效力仅仅依赖口服国王的行为颁布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