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崛起封建国王的州
法兰克王国的解体在9世纪后期,政府开始高度分散。已经拥有土地的模式,确定了更重要的法律关系,已经开始承担的特点封建主义。在年底前罗马帝国的大部分土地已经集中在巨头手中,世俗的和教会。但是,与他们的前辈们在罗马帝国,世俗的土地持有者的日耳曼国家成为中央政府的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到9世纪,许多贵族的力量已经强大到足以挑战法兰克帝国的国王、使自己的地区的居民附庸。这些附庸举行他们的土地的领主作为一个所谓的租户不和,或费用。每一个封建领主为他举行了法院租户在相同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的租户,不管他们的种族或民族起源。因此,古老的日耳曼个人原则放弃的领土原则,或自定义的应用程序。这种类型的封建法律通常是部分基于日耳曼法律和在一定程度上罗马法的Lex和平Visigothorum,适应封建贵族的利益。
在同一时期罗马天主教会成为了主要在西欧的统一的力量,开始主张管辖权许多事情,早已经被认为是世俗而不是教会。自罗马帝国教会法庭已经存在,他们在信仰上的权力是被世俗当局。教会作为一个机构的个人法律总是罗马,事实上Ripuarian的法律弗兰克斯在莱茵河明确宣称“罗马法的教会生活。“教会法应用于教会法庭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罗马法的影响,包含很少的日耳曼的元素。随着教会的力量的成长,教会法庭应用这法律事务,曾被世俗法庭处理,如结婚、通奸、遗嘱、继承。在许多国家,这些问题仍然退出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即使在改革。
商人们还发现,旧的日耳曼习惯法是不足以应对贸易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问题,发生在12世纪。一个特殊的商法,主要是基于罗马法发达的地中海海运交易员,是解决开发的纠纷商人之间,不考虑他们的国籍或居住地。
这些发展减少的范围情况下,县法院管辖。在德国的一些早期的法典编纂习惯法被遗忘,部分原因是当地法官无法理解他们的拉丁写,部分是因为他们包含的规则不适合新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当地法院应用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基础上占主导地位的部落地区的法律,这是形成等教法的基础Sachsenspiegel(“镜子的撒克逊人”)在13世纪。
在法国北方的法律发展不同于南方。在北方地区海关是由日耳曼和罗马法,牧师会的、、佳能法律,但日耳曼元素成为主流。在南方,所谓的支付de所有权写(“土地的书面法律”),被修饰已经远比弗兰克斯众多,各地的习俗是主要基于Lex的庸俗法律和平Visigothorum。在意大利存在与伦巴第的法律规定。在第七和第八世纪法律受到一个相对复杂的编纂,罗马影响的形式显示。
在英格兰诺曼征服者继续运动的法律团结开始由盎格鲁-撒克逊人对该国实施集中形式的政府更强大的比在欧洲大陆。在12世纪亨利二世了国王的法院永久职业法官和法院管辖权许多事情,早已经被其他法院处理。的普通法由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日耳曼法。
彼得·g·斯坦 玛丽安·格兰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