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部落机构

日耳曼法律承认自由人与非自由人之间的区别。只有前者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他们又分为贵族和普通自由人。贵族在土地分配中享有更大的份额,被优先选择担任公职,并受到更大的政府保护货币如果他们受伤了就赔偿。某些西日耳曼语部落承认半自由人的中间地位,他们可以进行合法交易和结婚,但没有政治权利。

基本上,日耳曼部落是一个联盟宗族.它的主要政府机构是国王、他的议会和部落组装Mallus, witan, mot, ding,或事情).国王是军事领袖、大祭司和议会主席,由长老和高级贵族组成的议会协助他处理政府的日常事务。大会由部落中所有的自由成员组成。它选举国王,宣战,宣布自由人为非法,并通过监督奴隶的解放,未成年人的解放和收养陌生人来总体上控制部落的成员。

主要的社会制度是“兄弟”(sippe),这个词的意思是一个氏族大家庭由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人组成,无论距离多远,都服从于一个氏族首领,也包括一个家庭或狭窄的家庭,其成员在氏族的统治下mund(监护)一家之主。一个男孩留在他父亲的房间里mund直到他解放成熟:达到身体成熟;一个女孩一直呆到她结婚,当她进入mund她的丈夫。婚姻通常采取的形式是将新娘以一定的价格卖给新郎,这发展成为丈夫为妻子的利益而持有的一种基金。丈夫可以随意与妻子离婚,但要冒着受到经济惩罚的风险。

法则中的主要概念财产gewere,或业主行使的权力,没有明确区分法定所有权和实际控制。各种形式的有限所有权得到承认。土地与动产区别对待;最初它是属于每个家庭的集体。家庭所有制逐渐发展为一家之主的私有制,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都可以疏远土地必须经最近继承人同意。土地转让需要很多手续,在西部也是如此日耳曼民族手套或长矛作为移交的象征gewere

户主去世时,他的财产归他所有的后代在最接近的程度上,偏好雄性。的声明萨利克继承法女儿们不能继承土地被16世纪的法国律师用来支持长期以来禁止女性及其后代继承王位的做法。)在没有后代的情况下,有几个法律但父方的财产应归父方,母方的财产应归母方。继承的顺序不能被遗嘱改变。

当贸易仍以现金或物物交换为基础时,不太需要正式的交易合同法.一个家庭也可以对另一个家庭有义务事情作为保安(wadium,计)或交出人质(gijzel出生).

后,一债务由正式宣誓并由一名职员向债权人自首(effestucatio).合同当时的义务是构成要么通过宣誓(因作伪证而强制),要么通过交付物品(因盗窃而强制)。

侵犯社区,如叛国罪、秘密杀人罪、秘密盗窃罪等,都将受到惩罚被宣布为非法这是由部落大会宣布的。被定罪的人可以被任何人杀死。公然杀人、公然抢劫等针对个人的犯罪行为成为了流血事件的对象不和如果罪犯和受害者属于不同的家庭群体。和平可以用金钱买到补偿,被称为概念在杀人案中机器人在别人。起初,付款是自愿的;只是后来才成为强制性的。即使在7世纪,西哥特人的法律仍然允许对所有伤害施以同样的报复,除了头部受伤。的法律包含了详细的关税赔偿不同种类的损害,数额根据不同社会地位受害者的。私人恩怨最终被法兰克时期王权的增长和国王和平的观念所限制违反国王的宫廷会因此受到惩罚。

当当事人出现在法庭上陈述他们的案件时,法院决定一种可接受的证明方法,可以是通过誓言的支持辩护人(字面意思是“oath-helpers),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考验或战斗情况而定。胜诉的申索人必须亲自对被告的人身或财产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