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人权法案
联合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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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人权法案,立法,定义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英国有资格。在行动的人在英国能够追求案件有关人权在英国法庭。在1998年的《人权法案》的实施,在英国2000年,谁想抱怨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不得不采取这样的吗欧洲人权法庭在斯特拉斯堡、法国。
大会的权利,表1中列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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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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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从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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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奴隶或奴役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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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安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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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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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没有惩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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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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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自由的权利良心和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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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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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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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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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歧视在任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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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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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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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选举的权利
一些禁止酷刑的绝对权利,其他人则合格。
作为以及使几乎所有的欧洲人权公约直接可行的在英国courts-brought根本性的变化,英国法院和法庭的方式解释立法。第六节是非法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公共权力行为的方式与惯例相矛盾的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它不能行动的方式违反convention-this中的任何的权利是一个积极的责任放在公共当局维护公约权利)。法案规定法院的第三节阅读和给影响立法的方式与公约权利,这意味着当考虑任何立法,法院必须符合《公约》解释(例如,任何权利家庭法规定必须被视为根据第八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