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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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民法典,别名德语Allgemeines Landrecht(“一般国家法”),普鲁士各州的法律,开始于腓特烈大帝统治时期(1740-86年)颁布直到1794年,在他的继任者治下,弗雷德里克·威廉二世。凡是与当地习俗不相冲突的地方都要强制执行。该法典在19世纪被其他德意志州采用,并一直有效,直到1900年被德意志帝国的民法典所取代(看到德国民法典).
《普鲁士民法典》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产物,其中包含了许多法律的要素宪法而且行政法。它试图完全全面的,其1.7万段旨在最终解决每一种法律情况,以避免法官的解释。
该法典产生于腓特烈大帝,谁觉得即使在一个君主专制政体应该有迅速和公正的管理正义保护臣民不受君主的任意摆布。然而,社会阶层之间的鸿沟并没有弥合,而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小心翼翼地保留了差别。对贵族来说,军官和更高级别的人都来自贵族官僚主义,被保留在独家庄园的所有权。商业阶层要致力于贸易和工业——贵族禁止从事的活动。农民支付了大部分的直接税,并为军队提供了步兵;因此,他们要受到保护,不受庄园领主的侵犯。
自由的良心宗教是被允许的,但是国家决定哪些宗教是被允许的。除了学者之外,所有人都受到严格的审查。持不同政见者受到严厉惩罚。
的目的刑法是为了防止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因此酷刑被废除了死刑因为多次犯罪而被抛弃。最重要的利益被认为是国家的安全和福利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