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an-Dutch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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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an-Dutch法律法律,系统产生的早期现代荷兰法律的融合,主要起源于日耳曼,和罗马,或民事法律。它存在于荷兰省的荷兰从15到19世纪早期,被荷兰殖民者好望角,它成为了现代的基础南非法律。它还影响了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曾经是荷兰殖民地,如斯里兰卡(原锡兰)圭亚那。
今天Roman-Dutch法律是南非共和国,纳米比亚,莱索托,斯威士兰,博茨瓦纳,津巴布韦。在斯里兰卡是目前的一个较小的程度上,在圭亚那从1917年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普通法英格兰。预订是由支持土著法律和习俗,只要这些是公认的;此外,这些国家的一般规律在很多方面从原来的类型。
Roman-Dutch法律的发展荷兰
在15和16世纪罗马法是荷兰的“收到”省(这是迟早在荷兰一般),尽管通用和当地习俗举行了地面。这是最终基于日耳曼部落law-Frankish,弗里斯兰语,Saxon-supplemented特权和章程(keuren),自己受到早期罗马法的渗透影响。由此产生的混合系统,西蒙van Leeuwen在1652年发明了这个术语“Roman-Dutch法律,”一直在荷兰,直到它被取代了1809年拿破仑法典,在1838年将给荷兰民法典的地方。旧的法律也废除在荷兰殖民地。1838年荷兰民法典已经广泛地修改。
然而,第三个元素Roman-Dutch系统,即勃艮第的立法行为和西班牙的时期,最重要的是通过在16世纪。尽管大量的立法后来通过在17和18世纪,它几乎没有影响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Roman-Dutch法律也可以研究的集合(通常称为决定病例和意见consultatien或advijsen)和丰富的法律文献的系统。第一次尝试减少Roman-Dutch民法是由一个系统•格在他的介绍荷兰的法律体系写在他被关在监狱的时候,在1619 - 20和1631年出版的;这个简短的论文,凝聚博览会上的杰作,仍然是一个合法的经典。格劳秀斯的评论是紧随其后的是约翰内斯·沃特和西蒙。范Groenewegen范德。18世纪的末尾狄俄尼索斯Godefridus van der Keessel,莱顿教授演讲的汁液hodiernum(今天的“法律”),他发表了一篇总结荷兰与西兰两地的法律选择论文…(1800)。讲座,俗称Dictata,仍然流传手稿副本和南非法院在判断中被引用。
生存和发展海外Roman-Dutch法律
荷兰省的法律之后在殖民帝国,补充由地方委员会和州长的条例,在东印度群岛通过法律governors-general在巴达维亚建立在Java(现在雅加达,印尼)。最终在殖民地立法机关是既定的状态一般。
传递给英国直辖殖民地后,旧的法律进行了深刻的修改,部分原因是改变社会和经济条件,部分是因为入侵规则和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
的影响英国法律(手术期间甚至德兰士瓦的共和国和奥兰治自由邦)一直在最为明显刑法和程序、民事诉讼证据,宪法,特别是商业领域的公司,汇票,海事法,保险。法律的侵权或侵权行为也被大大影响英语学说。另一方面,有关财产,法律人,,,在较小程度上,合同仍然保持其主要Roman-Dutch性格。例如,定居在南非和斯里兰卡“考虑”不是合同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的南非的行为(1909)提供所有法律力量的延续几个殖民地的建立联盟,直到由欧盟议会或由省议会废除范围内分配给他们。但此后,欧盟议会和最高法院的上诉庭南非是活跃在巩固,修改,解释法律,使其更加均匀。许多旧的法律规则被废弃的原因明显过时了。
现代南非法律是Roman-Dutch的混合物和英国法律。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英语方向发展。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是几乎完全的英语,就像大多数法律与商业协会和等领域的专利,商标,版权,保险和海上操作。另一方面,刑法是元素的组合Roman-Dutch和英国普通法来源。在法律的继承,规则的遗嘱是英国人,而实质性的遗嘱和定律无遗嘱继承在很大程度上是Roman-Dutch。法律人的财产和法律几乎是纯Roman-Dutch,合同法的原则和法律的不法行为Roman-Dutch,只有轻微受到普通法。
罗伯特·李狱长 丹尼斯·维克多·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