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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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定律古罗马从753年建城开始公元前直到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灭亡ce.在东部,或拜占庭式的直到1453年。作为一种法律体系,罗马法影响了大部分西方文明以及部分东方文明的法律发展。它构成了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法典的基础欧洲(看到民法)和其他地方的衍生系统。
今天的“罗马法”一词通常指的不仅仅是罗马社会的法律。罗马人形成的法律制度在罗马帝国消失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从未受罗马统治的国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仍有影响。举个最显著的例子,在很大程度上德国直到1900年整个帝国采用共同法典之前,罗马法是作为“附属法”生效的;也就是说,除非被排除在外与当地规定相反。然而,这条在罗马帝国灭亡很久以后仍在欧洲部分地区生效的法律,并不是罗马法的原始形式。尽管它的基础确实是《公民法典》——查士丁尼一世皇帝的法典——但从11世纪开始的几代法学家对它进行了解释、发展和适应后来的情况,并从非罗马来源得到了补充。
民法和万民法的发展
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罗马共和国帝国存在的时候,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很多阶段。在共和国时期(753-31年)公元前),汁液civile(民法)发达。根据习俗或法律,它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在三世纪中叶公元前然而,另一种法律,万民法(国际法)是由罗马人制定的,既适用于自己,也适用于外国人。万民法不是立法的结果,而是负责管理的地方长官和总督的发展正义有外国人参与的案件。的万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大量法律的一部分这些法律由地方法官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外国人,作为一种灵活的替代来汁液civile.
罗马法,像其他古代体系一样,最初采用了人格原则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只适用于它的公民。外国人没有任何权利,除非受到某些人的保护条约在他们的州和罗马在罗马,他们可以像无主财产一样被任何罗马人没收。但从早期开始,就与外国签订了相互保护的条约。即使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罗马不断增长的商业利益也迫使它通过某种形式的保护正义他指的是入境的外国人。治安官不能简单地适用罗马法,因为那是公民的特权;即使没有这种困难,外国人可能也会反对早期的繁复形式主义汁液civile.
裁判官所适用的法律可能包括三个要素:(1)现存的商法地中海商人使用的;(2)罗马法的那些制度,在清除了其形式主义成分后,可以普遍适用于任何诉讼当事人,无论是罗马人还是外国人;(3)作为最后的手段,法官自己对公平和正义的判断。这个系统万民法也被罗马采纳了收购使各省省长能够对各省进行司法管理不仅(外国人)。这个词指的不是生活在另一个政府之下的人(随着罗马权力的扩张,这样的人越来越少),而是指不是公民的罗马臣民。一般来说,同一主政国成员之间的争端由该国家自己的法院根据自己的法律解决,而不同州的行省之间或行省与罗马人之间的争端则由总督的法院解决法院应用万民法.到了三世纪ce当公民权扩展到整个帝国时,两国之间的实际差异汁液civile而且万民法停止存在。甚至在此之前,一位罗马律师说合同销售是法学博士gentium他的意思是,无论当事人是否是公民,都是以同样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同样的法律结果。这就成为了……的实际意义万民法.然而,由于其适用的普遍性,这种观念也与一种理论观念联系在一起,即它是所有民族共同的法律,是由自然决定的——罗马人从希腊哲学中借鉴了这种观念。
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
罗马人把他们的法律分为汁液scriptum(成文法)和只是非脚本(习惯法)。他们所说的“不成文法”指的是习俗;他们所说的“成文法”不仅指法律派生的来自立法,但从字面上看,是基于任何书面资料的法律。
有各种各样的成文法,第一种包括法律(单数lex),或其中一项的法例程序集全罗马人民的权利虽然富裕阶层,或贵族,主导着这些集会,但普通百姓,或平民,有他们自己的委员会,他们在其中制定决议plebiscita.只有经过了才会过去Lex霍滕西亚287年公元前然而,plebiscita对所有阶层的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此后,plebiscita通常被称为法律以及其他法令。一般来说,立法只是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来源。当奥古斯都凯撒公元31年建立帝国公元前但是,集会并没有立即举行停止但他们对任何提议的同意仅仅是对皇帝意愿的正式认可。最后一个已知的lex是在涅尔瓦(96 - 98ce).
的最早和最重要的立法或机构法律,是十二铜表法,于451-450年颁布公元前在平民争取政治平等的斗争中。它代表了一种努力,以获得一个书面的和公共的代码贵族地方法官不得随意更改粗俗的人诉讼当事人。人们对十二表的实际内容所知甚少;代码的文本没有保存下来,只有一些片段保存了下来现存的,收集自典故以及作者作品中的语录,比如西塞罗.从这些碎片中可以明显看出,许多问题都得到了处理,其中包括家庭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以及法律程序.
第二种成文法包括edicta(法令),或由高级裁判官发布的公告(执政官)就司法事宜。执政官职位是在367年设立的公元前接手日益扩大的涉及公民的法律工作;后来,设立了一个单独的行政长官来处理外国人的事务。一上任,一位执政官就颁布了一项法令,这实际上就是他在任一年的计划。的高官的行政官他们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市场的地方长官,也发布法令。在共和国的后期,这些禁卫军和长官的法令成为了法律改革的工具法律不再是私法的主要来源。
罗马的诉讼制度赋予裁判官很大的权力,可以提供或拒绝司法救济,也可以决定这种救济应采取的形式。这一权威制度的结果是发展了汁液谢礼《民法》是一套与民法同时存在的新规则,通常会取代民法。的edicta在131年之前一直是法律来源ce,当皇帝哈德良委托他们进行重组和巩固,并宣布由此产生的一套法律是不可改变的,除非皇帝本人。
第三种形式的成文法是元老院咨询或者罗马人的决议参议院.虽然这些建议对各个地方长官都没有立法在共和国时期,他们可以通过地方长官的法令来强制执行。在帝国早期,随着议会权力的衰落和皇帝地位的上升,元老院咨询变成了决心支持皇帝的建议。随着元老院的批准越来越自动,皇帝的提议成为真正的权力工具。因此,皇帝不再向元老院提交提案,并且在帝国早期不久,结束了通过元老院立法的做法。
第四种成文法包括宪法principum,这实际上是皇帝立法权的表达。在2世纪中叶ce在美国,皇帝基本上是法律的唯一创造者。的主要形式帝国立法是法令或公告;对下属,特别是省长的指导;书面答复官员或其他咨询皇帝的人;皇帝坐着做决定法官.
最后一种成文法是responsa prudentium,或者博学的律师对咨询他们的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的回答。虽然法律,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最初都是由大学秘密垄断的宗教或牧师,一个可识别的阶层法律顾问,法学博士consulti或谨慎的在3世纪早期就发展起来了公元前.这些法律顾问本身并不是专业人士,而是有地位的人,他们通过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来寻求声望和在公共事业上的晋升。他们解释成文法和法律要点,特别是不成文法,就政令的内容向裁判官提出建议,并在诉讼中协助当事人和法官。奥古斯都授权某些法学家给予responsa有皇帝的权威;这增加了他们的声望但这种做法早在200年就消失了ce.
在帝国早期,伟大的法学家写了许多关于个人的评论法律在民法上,在敕令上,在整个法律上。公元5世纪,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法学家的著作才能被引用。法律学术在后古典时期衰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