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律法东罗马帝国皇帝
当拜占庭式的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假设527年规则ce,他发现法律罗马帝国的大混乱。它由两个通常区分为群众旧的法律和新法律。
旧的法律组成(1)所有的法规下的共和国和早期的帝国没有过时;(2)参议院通过的法令的共和国和帝国的在前两个世纪;和(3)法学家的著作,更特别,这些法学家的皇帝给了声明的权利的法律权威。在他们的评论,这些法学家把几乎所有的重要性。这些众多的记录和旧法律的作品,许多已成为稀缺或完全丢失,和一些人怀疑真实性。整个工作的质量是如此昂贵的生产,即使是公共图书馆没有包含完整的集合。此外,这些著作包含很多不一致。
的新的法律,由皇帝的法令颁布在帝国的中后期阶段,是在一个类似的混乱状态。这些法令或宪法极为众多矛盾的。因为没有完整的收集存在(先前的法律是不全面),其他法令必须分别获得。因此有必要收集到一个合理的语料库尽可能多的法律,不管是新朋友还是老朋友,被认为是绑定和清洗它矛盾和不一致。
立即加入后,查士丁尼任命一个委员会来处理帝国宪法。10委员经历所有的宪法存在的副本,选择那些有实用价值,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物质,消除矛盾的省略一个或另一个段落,并适应所有查士丁尼的情况下规定的时间。由此产生的食典委Constitutionum于529年正式颁布,所有帝国法令不包含在它被废止。这种食品已经失去了,但534年修订版作为所谓的一部分存在国法大全。
第一个实验的成功鼓励皇帝试图更困难的企业的简化和消化法学家的著作。因此,从530年开始,一个新的委员会16著名律师着手这项任务编译,澄清,简化,和排序;的研究结果发表在533年的50本书被称为消化(Digesta)或总论(Pandectae)。制定消化后法律书籍,查士丁尼废除了所有其他的法律中论文法学家和导演的那些论文不应该引用在未来,甚至通过插图;与此同时,他废除所有的法规,形成了一个旧的法律的一部分。罗马法的元素称为的大纲研究院查士丁尼(或机构)发表大约在同一时间。
去世在534年和565年,东罗马帝国皇帝自己发行大量的典章,处理许多主题和严重改变了法律在很多点。这些被称为条例,通过区别,新宪法(Novellae宪法Post Codicem);他们被称为英语小说。
所有这些读物修正法典Constitutionum(最初的工作是修改后的四年半后),消化、研究院和小说统称为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增加了一些成功的皇帝的法令,继续成为世界上剩下的罗马首席法律书籍。在9世纪被称为一个新的系统教堂是由皇帝利奥六世智慧人。它是用希腊语写成,由部分食品和部分消化,在表达加入,经常改变,加上一些材料从小说和后续的查士丁尼帝国法令。在西部省份,法律由查士丁尼稳住阵脚。
类别的罗马法
的律法人
“人的律法的主要区别,“公元2世纪时表示,法学家盖乌斯,“所有人都是免费或奴隶。“奴隶原则上,一个人吗动产谁可以拥有和处理像其他财产。因此,他不仅是主人的摆布但rightless和dutiless(除了刑法)。尽管奴隶是在法律的事,其实他是个男人,这修改原则。一个奴隶不能一方合同也没有自己的财产,但是他有事实上的遗产,可以保留,如果他被释放;如果他做了一个“承诺”,它对主人可能最终被强制执行。解放奴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仅免费,而且一个公民。
的定义公民身份对私法的目的很重要,因为某些部分仅适用于公民(汁液civile)。非公民可以是Latini,罗马的居民定居点的原始成员的权利拉丁联盟,或不仅,外国的成员社区或领土的统治而不是吸收罗马。大扩展公民的皇帝卡拉卡拉212年ce减少的这部分法律的重要性。
家庭
罗马家庭的主要特征家父权(父亲的力量绝对权威的形式),年长的父亲行使了他的孩子,他更偏远的后代,无论他们的年龄,以及那些被带进家庭收养是常见的做法在罗马。原来这不仅意味着他控制他的孩子,甚至造成的权利死刑独自一人,但他在私法任何权利。因此,任何收购由下一个孩子字母的音值成为父亲的财产。父亲也许确实让孩子(他可能一个奴隶)视为自己的某些属性,但在法律的眼睛,它仍属于父亲。
在1世纪ce已经有修改的系统:父亲的生命和死亡的力量减少了光的惩罚,父亲和儿子可能绑定与第三方的合同在相同的严格限制,适用于奴隶和主人。也可以让自己的儿子他们赢得了士兵,甚至使遗嘱。在查士丁尼的时代,立场属性已经改变了很多。父亲给儿子仍,在法律上,父亲的财产,但规则关于儿子的收入已经扩展到许多种类的职业收入;和其他收购(比如房地产继承了从母亲),父亲的权利减少生活情趣(用益权)。通常情况下,家父权不再只有父亲的死亡;但父亲可能自愿自由解放的孩子,和一个女儿不再是在她父亲的字母的音值如果她了手她的丈夫。
有两种类型的婚姻已知的法律,一个手和一个没有,但手类型的婚姻是罕见甚至在共和国和查士丁尼早已消失了。手是丈夫对妻子的专制权力,对应家父权的儿子。
婚姻没有手是更常见的在所有正常吗证明期。它成立(提供双方岁以上的青春期,如果下字母的音值,他们父亲的同意)只需开始夫妻生活结婚的目的,通常将证明的新娘新郎的家。妻子仍在她的父亲的字母的音值如果他还活着;如果他死了,她继续(只要监护的女性继续)婚前一样的守护。夫妻双方必须是公民,或者如果一个人没有,他或她必须有conubium(正确的,有时是给非罗马,承包一个罗马的婚姻)。在婚姻中没有手配偶的财产仍然是不同的,甚至是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礼物是无效的。
离婚被允许丈夫早在罗马只有在特定的理由。离婚后,总是有可能的实例的丈夫在婚姻的情况下手;在婚姻中没有手,任何一方可以自由地结束这段关系。正式的信件通常是给配偶,但任何表现的结束relationship-made清楚对方的意图,伴随着实际分拆是合法的必要。基督教皇帝实施惩罚那些离婚无正当理由,包括禁止再婚,但双方结束婚姻的力量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带走。
非法同居在帝国作为一个公认的“婚姻”没有嫁妆,地位较低的女人,与孩子们没有法律规定父亲的继承人。一个人可以没有妻子和妾。在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第一次制定法律使工会的孩子合法化后来婚姻的父母。中世纪的民法延长这条规则私生子。
岁以下的人青春期(12 14男性,女性)导师如果他们没有下家父权。这样的导师可以任命在父亲的意志或男性户主。没有这样的一个约会,监护去某些规定亲属;如果没有合格的关系、法官任命一位导师。最初,孩子在青春期的年龄被认为是成年人;但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它成为平常的青春期和25岁的监护人谁总是果断地任命。最初,所有的女人都不低于家父权或手还需要导师任命一样的孩子。在帝国早期,这一规定是繁重的技术性问题,并从查士丁尼定律它就消失了。
公司
罗马人没有出现一个广义的概念,法律人格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他们没有公司或法人。但是他们并赋予一定的聚合与特定的权力和能力的人,和潜在的法律概念企业权力之间徘徊,理解现代法律,权力由一群人集体享受。这样的来源集体权力,然而,总是一种状态。
四种类型的公司是著名的:
1。Municipia(公民身体,最初由征服城市,后来其他的当地社区)拥有一个集合认识等问题有获得东西,合同的权力。在封建时代,他们赋予的权力解放奴隶,遗产,尽管最后成为一般只在古典时代后的法律被制定为一个继承人。
2。的杨树Romanus,或者是“罗马人”,集体可以获得财产,使合同,任命继承人。公共财产包括财政部的财产。
3所示。穷汉许多私人协会专门功能,比如工艺或贸易公会,埋葬社会,和社会致力于特殊宗教worship-seem进行其事务和在共和党持有财产共同地时间。皇帝,查看穷汉有一些怀疑,从一开始就没有实施执行管理委员会可以创建没有国家权力和权利的解放奴隶和遗产密切监管。
4所示。慈善基金成为古典时代后的法律的问题。财产可以捐赠或willed-normally,但不一定,教会为一些慈善使用,教会将从证据(似乎)有监督的责任基金。帝国主义立法控制性格这样的资金,这样他们不能被非法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所有权暂时属于管理员。